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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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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47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25-26
摘要:
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委員會在省人民政府及專員公署和專區各族人民政府領導下,行使如下職權:
一,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及上級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二,實施縣民族代表會議通過並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案。
三,根據縣民族情况,得按必要擬定與縣施政有關的單行法規,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
實行。
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分别提請上級人民政府
任免或依規定逕行任免本縣所屬各級行政人員。
五,廢除或修改所轄區鄕(行政村)民族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决議命令相抵觸的决議
和命令。
六,在國家概算和預算規定範園內,編製本縣的槪算或預算和决算,報請專員公署和專區
各族人民政府轉報省人民政府審核。並監督審核區鄕(行政村)財政收支。
七,統一領導和檢查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工作,並領導檢查所轄各區鄕(行政村)人民政
府的工作。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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