鄕(行政村)各族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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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28
颗粒名称: 鄕(行政村)各族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23-24
摘要: 鄕(行政村)各族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第一條:鄕(行政村——下同)各族人民代表會議,由鄕人民政府或巳建立民族民主聯合政權之鄕各
  族人民政府召開之,一般代行鄕各族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第二條:鄕各族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按照鄕各族人口比例產生,五百戶以上的鄕五十人至八
  十人,一百戶至五百戸的鄕三十人至五十人,一百戶以下的鄕二十人至三十人。但得依據
  自然村的區域大小,及民族〓居的具體情况,作適當之調整,從事増減。其増滅數,以不
  超過規定數三分之一爲宜。
  第三條:鄕各族人民代表會議代表資格,適用鄕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三條「鄕人民代表會議代
  表資格:凡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簪成共同綱領,年滿十八歳之人民 ,除患精神病及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不分民族、階級、性別、信仰,均得當選爲代表」 之規定。但須根據民族情况,管重民族關係。
  第四條:鄕各族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產生及名額分配,根據民族分佈的自然情况,劃分選區,按照
  各族基層羣衆人口比例分配,由選民選舉之。有須邀請之代表,由鄉人民政府與鄕人民團
  體商定,由鄕人民政府呈經區入民政府轉請縣人民政府批准後邀請之。(在不設區人民政
  府的地區,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之)。
  第五條:鄕各族人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年改選一次,於春節或各該民族的節日前後舉行,連選得連任 。經各族多數同意,得隨時更換其代表。邀請之代表,經鄕各族人民政府和各族人民代表會謎主席、副主席、及鄕人民圍體共同商定,報經區及縣入民政府批准,亦得隨時更換之
  。
  第六條:鄕各族人民代表會議的職權:
  一、 聽取與審査鄕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二、 向鄕人民政府反映入民的意見和要求。
  三、 建議與决議全鄉民族人民團結和與革事宜。
  四、 審議本鄕人民負担,及財粮收支事項。
  五、 調整本鄕民族關係,領導園結各民族的具體具工作。
  六、 向各族人民傳達幷解釋鄕各族人民代表會議議决事項,幷協助鄕各族人民政府,動員
  各族人民推行之。
  笫七條:鄉各族人民代表會議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幷得選舉鄕長、科鄉長、及委員。或决議報請區
  人民政府政轉請縣人民政府撤換之。
  第八條:鄕各族人民代表狐疑得決議,須依據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指示製定之。
  第九條:鄕各族人民代表會議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鄕各族人民代表會議選舉之,負責主
  持會議。閉會期間,主席、副主席、有聯系代表,並協助鄕各族人民政府,推行上級政令 ,幷進行下屆會議的準備工作之職責。
  主席、副主席、得同時當選爲鄕長副鄕長。
  第十條:鄉各族人民代表會議,毎月開會一次。必耍時得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應報吿幷檢査上
  次會議決議的執行情形。
  第十一條:鄉各族人民代表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用席代表過半數的同意,
  第十二條:鄉選區的各族代表,得互推代表主任一人,在鄕各族人民政府領導下,聯系代表推行各項
  工作。
  第十三條:本條例經省人民政府轉請上級核准後,暫時試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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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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