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行條例草案笫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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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20
颗粒名称: 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行條例草案笫四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21-22
摘要: 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行條例草案笫四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產生及名額分配,由區各族人民政府依照下列項目擬定,
  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之:
  一、各族各界代表,按照民族人口比例,以鄕(行政村——下同)爲單位,由區格族人民政
  府與鄕各族人民政府協商推選,或由鄕各族人民代表會〓選举之。
  二、區各族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區長、副區長、充任之。
  三、區人民團體的代表,由區人民團體自行推選之。
  四、須特別邀請之代表,則經區鄕人民政府協商,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區人民政府
  邀請之。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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