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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行條例草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16
颗粒名称:
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行條例草案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21-22
摘要:
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行條例草案。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笫一條: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由區人民政府或已建立民族民主聯合政權之區各族人民政府召開之。
第二條: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依據民族人口比例產生,但最多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人。
第三條: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資格,適區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三條「區各界人 民代表會議代表資格:凡反封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贊成共同綱領,年滿
十八歳之人民,險患精神病及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不分民族、階級、性別、信仰,均得
當選爲代表」之規定。但須根據民族情况,尊重民族關係。
第四條: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產生及名額分配,由區各族人民政府依照下列項目擬定,
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之:
一、各族各界代表,按照民族人口比例,以鄕(行政村——下同)爲單位,由區格族人民政
府與鄕各族人民政府協商推選,或由鄕各族人民代表會〓選举之。
二、區各族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區長、副區長、充任之。
三、區人民團體的代表,由區人民團體自行推選之。四、須特別邀請之代表,則經區鄕人民政府協商,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區人民政府
邀請之。
第五條:經批准代行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之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
任。
第六條: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經縣入民政府批准,得代行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如下職權:
一、聽取與審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二、建議與决議有關各族的團結,和興革事宜。
三、選舉區各族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和委員。並得决議報請縣人民政府撤換之。
第七條: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决議,須依據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指示製定之。
第八條: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代表會議選舉之,負責主持會
議。閉會期間,主席、副主席、有聯系代表,協助區各族人民政府,推行上級政令,幷進
行下屆區各族人民代表大會或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準備工作之職責。
主席、副主席、同時得當選爲區長、副區長。
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不設常駐機關。
第九條: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
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條: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之。但須將提前
或延期召開之理由通知區备代表。毎次會議,應審査上次會議决議的執行情形。
第十二條:本條例經省人民政府轉請上級核准後,暫時試行,其修改同。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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