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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14
颗粒名称: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19
摘要: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經縣各族人民政府或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一代表的提議,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須有代表過平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每次開會,應審査上次會議的執行情形。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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