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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九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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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13
颗粒名称: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九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19
摘要: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九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体會期問設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员會)由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 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其職權爲:
一、協商並提出對縣各族人民政府的建議。
二、連繫代表,協助政府,動員各族各界人民,推行各種工作。
三、調整民族關係,加強各民族團結。
四、負責進行下屆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準備工作。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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