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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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09
颗粒名称: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18
摘要: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經批准代行縣各族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之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任期爲一年,連選
  得連任。人民團體,機關,部隊,民主人士,民主黨派之代表,在任期內,經與協商委員
  會商定,毎次開會均得更換其代表。被邀請的代表,經與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商定
  ,亦得更換之。尙未成立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之地區,由縣各族人民政府與有關
  各方面商定更換之。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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