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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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08
颗粒名称: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17-18
摘要: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產生及名額的分配,應根據民族民主的原則,視縣境內民
  族人口比例和分佈狀况,在城區郊區和一般地區,(漢人佔大多數的地區)應以社會階層爲基礎,從中區別和照顧民族關係。在少數民族佔多數之民族區或單一民族衆居區,則應
  以民族爲基礎,從中區別和照顧社會曾階層關係。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籌備委員會,與各族各
  界進行充分協商推選。人民團體,機關,部隊,民主人士,民主黨派等之代表,均由籌備
  委員會與各方協商决定名額後,通知各該單位自行推選。有須特別邀請之代表,則經協商
  决定後,由縣人民政府邀請之。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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