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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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04
颗粒名称: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3
页码: 17-19
摘要: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第一條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由縣人民政府或已建立民族民主聯合政權之縣各族人民政府召
  開之。
  第二條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根據民族人口比例產生。一般的以五百人至一千人
  產生一個代表。但得根據區域大小,民族單位多寡,酌予變通。(例如佔人口比例特少的
  少數民族,不能按照人口比例產生該族的代表時,應〓區〓及民族單位關係上,儘可能予
  以調整。卽區〓的代表,應同時代表該區域內缺選代表之民族,或某一民族之代表,亦可
  同時代表缺選之民族。此類我表,其性質爲民族區域的合選代表,或各民族的合選代表
  )。
  第三條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資格:適〓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三條「縣各界人
  民代表會議代表資格:凡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羣,贊成共同綱領,年滿
  十八歳之人民,险患精神病及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不分民族、階級、性別、信仰,均得
  當選爲代表」之規定,但須根據民族情况,尊重民族關係。
  第四條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產生及名額的分配,應根據民族民主的原則,視縣境內民
  族人口比例和分佈狀况,在城區郊區和一般地區,(漢人佔大多數的地區)應以社會階層爲基礎,從中區別和照顧民族關係。在少數民族佔多數之民族區或單一民族衆居區,則應
  以民族爲基礎,從中區別和照顧社會曾階層關係。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籌備委員會,與各族各
  界進行充分協商推選。人民團體,機關,部隊,民主人士,民主黨派等之代表,均由籌備
  委員會與各方協商决定名額後,通知各該單位自行推選。有須特別邀請之代表,則經協商
  决定後,由縣人民政府邀請之。
  第五條 經批准代行縣各族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之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任期爲一年,連選
  得連任。人民團體,機關,部隊,民主人士,民主黨派之代表,在任期內,經與協商委員
  會商定,毎次開會均得更換其代表。被邀請的代表,經與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商定
  ,亦得更換之。尙未成立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之地區,由縣各族人民政府與有關
  各方面商定更換之。
  第六條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代行縣各族人民代表大會如下職權:
  一、聽取與審査縣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二、審査與通過縣人民殴府的預算决算。
  三、建議與决議有關縣各族人民團結和興革事宜。
  四、向人民傳達並解釋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决議案,並協助縣各族人民政府,動員各
  族人民推行之。
  五、選舉縣各族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委員,組成縣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
  第七條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決議,須依據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製定之。第八條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設上席團,由大會選舉主席若干人組成之,負責主持會議的進行
  。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主席團提請大會通過,協助主席團處理會議日常事
  務。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得設各種必要的委員會,(如提案審査、資格審査等委員會)
  處理會務。
  笫九條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体會期問設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员會)由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 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其職權爲:
  一、協商並提出對縣各族人民政府的建議。
  二、連繫代表,協助政府,動員各族各界人民,推行各種工作。
  三、調整民族關係,加強各民族團結。
  四、負責進行下屆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準備工作。
  第十條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經縣各族人民政府或縣各族各界人民代
  表會議三分之一代表的提議,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須有代表過平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
  意,始得通過决議。
  每次開會,應審査上次會議的執行情形。
  築十一條 本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呈請上級核准後,暫時試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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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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