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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九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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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01
颗粒名称: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九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15
摘要: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九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体會期間,設協商委員會,由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舍議選舉
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其職權爲:
一、協商並提出對專員公署或専區各族人民政府的建議。
二、聯繫代表,協助政府動員各族人民推行各種工作。
三、調整民族關係,加强各民族團結。
四、負責進行下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準備工作。
五、接受省級協商委員會之指導,並指導縣各代會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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