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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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692
颗粒名称: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4
页码: 13-16
摘要: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第一條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由專員公署或已建立民族氏主聯合政權之專區各族人民政府
  呈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召開之。
  第二條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根據民族人口比例產生,一般的以二千人至二千
  五百人產生一個代表。但得根據區域大小,民族〓位多寡,酌十變通。(例如估人口比例
  特少的少數民族,不能按照人口比例産生該族的代表時,應〓区域及民族单位上,盡可能
  予以調整。卽區域的代表,應同時代表該區域内缺選代表之民族。或某一民族之代表,亦
  可同時代表缺選之民族。此類代表,其性質爲民族商品的合選代表或各民族的合選代表。
  笫三條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資格,適用省(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三條「 省(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資格:凡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贊成
  共同綱領,年滿十八歳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不分民族、階級、性
  別、信仰,均得當選爲代表」之規定,但須根據民族情况,尊重民族關係。
  第四條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産生及名額的分配,應根據民族民主的原則,視區內民
  族人口比例和分佈狀况:在城區〓區和一般地區(漢人佔大多數的地區)應以就會階層爲基礎,從中區別和照顧民族關係。在少數民族佔多數之民族區或單一民族聚居區,則應以民
  族爲基礎,從中區別和照顧社會階層關係。由專員公署建立民族聯合政權之專區各族
  人民政府,組織籌備委員會,與各族各界有關方面,充分進行協商推選。人民團體,機關
  ,部隊,民主人士,民主黨派等之代表,均由籌備委員會與各方協商决定名額後,通知各
  該單位自行推選。有須特別邀請之代表,則經協商決定後,由專員公署或專區各族人民政
  府邀請之。
  第五條 經批准代行專傾各族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之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任期爲一年, 連選得連任。人民團體,機關,部隊,民主人士,民主黨派之代表,在任期內,經與協商 委員會商定,毎次開會均得更換其代表。被邀請的代表,經協商委員會商定,亦得更換之
  。尙未成立協商委員會之地區,由專區各族人民政府與有關方面商定更換之。
  第六條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逐步代行専區各族人民代表大會的如 下職權:
  一、聽取與審査專員公署或專區各族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二、審査通過與追認專員公署或專區各族人民政府的預算决算。
  三、建議與决議有關全區各族人民的團結和興革事宜。
  四、向人民傳達並解釋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愈議决議案,並協助專區各族人民政府,動
  員各族入民推行之。
  五、選舉專區各族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組成專區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條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决議,須依據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製定之。
  第八條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設主席團,由大會選舉主席若干人組成之,負責主持骨議的
  進行。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主席團提請大會通過之,協助主席團處理會議
  日常事務。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得設各種必要的委員會,(例如提案審查、資格審査等委員
  會)處理會務。
  第九條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体會期間,設協商委員會,由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舍議選舉
  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其職權爲:
  一、協商並提出對專員公署或専區各族人民政府的建議。
  二、聯繫代表,協助政府動員各族人民推行各種工作。
  三、調整民族關係,加强各民族團結。
  四、負責進行下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準備工作。
  五、接受省級協商委員會之指導,並指導縣各代會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第十條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每年召開二次,但經專區各族人民政府,或專區各族各界人
  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一代表的提一議,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專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須有過半數代表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的
  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毎次會議,須審査上次會議决議的執行情形。第十一條 本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呈請上級核准後暫時試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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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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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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