鄕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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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682
颗粒名称: 鄕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11-12
摘要: 鄕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第一條 鄕(行政村——下同)各族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爲鄕各族人民代表大會,(成代行其職 權之鄕人民代表會議——以下作款同。)和鄕各族人民政府。在鄕各族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 間,鄕各族人民政府卽爲鄕各族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
  鄕各族人民政府爲地方的基層政權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在不設區阿人民政府的地區,
  受縣人民政府的領導。
  第二條 鄕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由鄕各族人民代表大會選與鄕長一人,副鄕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之。經區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任命。
  鄕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委員,應盡可能包括該鄕各民族代表。
  第三條 鄕各族人民政府鄕長、副鄕長、及委員的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鄕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動員和領導本鄕各族人民,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二、實施鄕各族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案。
  三、領導和檢查鄕各族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工作。
  四、調整雜居本鄕的各族關係,領導加强民族團結工作。
  五、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本鄕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興革意見。第五條 鄕長主持鄕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並領導全鄕工作。副鄕艮協助之。
  第六條 鄕各族人民政府設文書一人,承鄕長之命,辦理文書事宜,並視工作需要,設各種經常的
  或臨時的委員會,其主任委員得由鄕各族人民政府委員兼任,或不脫離生産之成員担任。
  第七條 鄕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十天或半月開會一次,由鄕長召集之,並得關臨時會議。委
  員會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八條 凡有關某一民族問題,須與該民族進行充分協商,然後作出决議。
  第九條 本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呈請上級核准後,暫時試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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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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