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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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674
颗粒名称: 區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9
摘要: 區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區各族人民政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團結區內各族人民,按民族地區實際情况,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二、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幷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事項。
  三、領導檢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所轄各鄕的工作。
  四、提請縣人民政府任免所轄各鄕人民政府的鄕長副鄕長及委員。
  五、廢除修改或提請縣,民政府廢除修改所轄各鄕人民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法令抵觸之決議。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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