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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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670
颗粒名称: 區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9-10
摘要: 區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第一條 區各族人民行便政權的機關,爲區各族人民代表大會(或代行其職權之區各族各界人民代
  表會議——以下各條款同)和區各族人民政府。在區各族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各族人
  民政府爲區各族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
  區各族人民政府爲區一級的政權機關,受縣人民政府之領導。
  第二條 區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由區各族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區長一人,副區長及委員若干人觀成
  之。並由縣各族人民政府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任命。
  第三條 區長副區長及委員的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區各族人民政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團結區內各族人民,按民族地區實際情况,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二、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幷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事項。
  三、領導檢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所轄各鄕的工作。
  四、提請縣人民政府任免所轄各鄕人民政府的鄕長副鄕長及委員。
  五、廢除修改或提請縣,民政府廢除修改所轄各鄕人民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
  府法令抵觸之決議。
  笫五條 區長主持區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並領導區各族人比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協助之。區各族人民政府委員,得依工作性質分工,執行本區各項具體工作。幷依地區分工,負責
  指導、檢査鄕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條 區各族人民政府設秘書一人,及助理员若干人,分工辦理各項工作。
  第七條 區各族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得設各種經常的及臨時的委員會,此種委員會之委員,應
  爲羣衆的直接代表,幷以不脫離生產爲原則。(但得由有職任人員兼任)
  第八條 區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議,毎月舉行一次,由區長召集之。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
  幷可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
  意,始得通過决議。
  區各族各界代表會議的主席,副主席,區各族人民政府的秘書,助理員等,均得列席區各
  族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
  第九條 區各族人民政府的行政會議,由區長召集之。區各族人民政府的副區長、秘書、助理員等
  均出席。
  第十條 凡有關某一民族的重大問題,須與該民族代表進行充分協商,然後作出决議。或分別採取
  如下步驟和辦法:(一)在討論與决定前多吸收該民族臨時代表列席參加協議,然後作出
  决議。(二)從政策與實際結合出發,先由政府委員會作出初歩决定,交與該族代表,或
  該民族各所在地區羣衆大會進行復議。再作最後决定。
  第十一條 本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呈請上級核准後暫時試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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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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