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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縣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一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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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668
颗粒名称:
縣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一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7
摘要:
縣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一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凡有關某一民族的重大間題,須與該民族在政府委員會內之委員和協商委員(常務委員) 或責任代表進行允分協商,然後作出决議。如該族在政府委員會或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
員會)無委員時,應按具體情况,分別採取如下步驟和辦法:(一)在討論與决定前,吸
收該民族臨時代表列席參加協議,然後作出决議。(二)從政策與實際情况結合出發,先
由政府委員會或協商委員會,作出初步决定,交與該族代表,成該民族各所在地區羣衆大
會,進行復議,再作最後决定。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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