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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縣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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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661
颗粒名称:
縣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5-6
摘要:
縣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縣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在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及專員公署或專區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領導
下,行使左列職權:
一、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及上級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二、實施縣各族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幷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案。
三、根據縣區民族情况,得擬定施政有關的具體方案,報請專員公署或專區各族人民政府
轉呈省人民政府批准或備案。
四、遵照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分別提請上級人民
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或按規定逕行任免本縣行政人員。
五、廢除或修改所轄區鄕(行政村)各族人民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决議法
令相抵觸的决議和命令。
六,在國家槪算和預算規定範圍內,編製本本縣的概算或預算和决算,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核 准,幷監督審核區鄕(行政村)財政收支。
縣的概算或預算和决算,應提經縣备族人民代表大舍成代表會議審査通過或退認。
七、統一領導和檢査各族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工作,幷領導和檢査所轄各區鄕(行政村
)人民政府的工作。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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