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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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657
颗粒名称: 縣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3
页码: 5-7
摘要: 縣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第一條 縣各族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爲縣各族人民代表大會(或代行其職權之縣各族各界人民代
  表會議——以下各條款同。)和縣各族人民政府。在縣各族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縣各
  族人民政府卽各族人民的行使政權機關。
  縣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爲縣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領導,及專員公
  署或專區各族人民政府的監督領導。
  第二條 縣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由縣各族人民族代表大會選舉縣長一人,副縣長一人至三人,及委
  員若干人組成之。並層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任命。
  第三條 縣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的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縣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在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及專員公署或專區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領導
  下,行使左列職權:
  一、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及上級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二、實施縣各族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幷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案。
  三、根據縣區民族情况,得擬定施政有關的具體方案,報請專員公署或專區各族人民政府
  轉呈省人民政府批准或備案。
  四、遵照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分別提請上級人民
  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或按規定逕行任免本縣行政人員。五、廢除或修改所轄區鄕(行政村)各族人民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决議法
  令相抵觸的决議和命令。
  六,在國家槪算和預算規定範圍內,編製本本縣的概算或預算和决算,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核 准,幷監督審核區鄕(行政村)財政收支。
  縣的概算或預算和决算,應提經縣备族人民代表大舍成代表會議審査通過或退認。
  七、統一領導和檢査各族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工作,幷領導和檢査所轄各區鄕(行政村
  )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五條 縣長主持縣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並領導縣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副縣長協助
  縣長執行職務。
  第六條 縣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應根據本縣具體情况及工作需要,設立各工作機構,規定如下:
  一、設民政、財政、文敎、農林、交通、工商、公安等科或局,及衛生院。
  二、設縣人民監察委員會。
  三、設縣人民法院。
  四、設縣阿人民檢察署。
  右列各機構:委會設主任、局設局長、科設科長、人民法院設院長、人民檢察署設檢
  察長,各職均得設副職。
  第七條 縣冬族人民政府委員會設秘書,承縣之命,主持日常事務。
  第八條 縣各族人民政府各工作機構的編制,以精簡爲原則。其編制人數,依同一級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由縣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按實際需要擬定,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核准之。其機構之增
  減合併時同。
  縣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委員,應儘量任用兼任各職。
  第九條 縣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毎月舉行一次,由縣長召集之。縣長因事,依次由
  副縣長召集之。縣長根據需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提議,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全
  體委員會議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
  議。
  第十條 縣各族人民政府行政會議,毎週舉行一次,由縣長召集之。縣長因事,依次由副縣長召集
  之。副縣長、秘書、及各工作機構的首長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
  縣人民法院院長及檢察長,均得出席。
  第十條 凡有關某一民族的重大間題,須與該民族在政府委員會內之委員和協商委員(常務委員) 或責任代表進行允分協商,然後作出决議。如該族在政府委員會或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
  員會)無委員時,應按具體情况,分別採取如下步驟和辦法:(一)在討論與决定前,吸
  收該民族臨時代表列席參加協議,然後作出决議。(二)從政策與實際情况結合出發,先
  由政府委員會或協商委員會,作出初步决定,交與該族代表,成該民族各所在地區羣衆大
  會,進行復議,再作最後决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呈請上級核准後暫時試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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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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