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區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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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652
颗粒名称: 專區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二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4
摘要: 專區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二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有關某一民族重大間題之商討决定,須經政府委員會内與協商委員會內之該民族的委員,
  進行充分協商,然後作出决議。如該族在政府委員會或協商委員會無委員時,應按具體情
  况,分别採取如下步驟和辦法:
  一、在討論與决定前,吸收該民族臨時代表列席參加協議,然後作用决議。
  二,從政策與實際結合出發,先由政府委員會或協商委員會,作出滔初步决定,交與該族代 表,或該民族各所在地區羣衆衆大會,進行復議,再作場後决定。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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