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區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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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645
颗粒名称: 專區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2
摘要: 專區各族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専區各族人民政府對上下級工作關係,規定如下:
  一、専區各族人民政府委員會,對於主管範圍內的重要工作,應於處理後報告省人民政府。對於有全省性影響的工作,應事先向省人民政府請示,事後報告。
  二、所屬各縣,有因特殊間題,須向省人民政府詢問或請求答覆時,得直接省人民政府辦理之。但須同時抄送專區各族人民政府備査。
  三,上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得因必要,行文本地區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或各縣,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內有所指示,或詢問時,應依系統呈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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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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