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雲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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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鹽務概况》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799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雲南區
分类号: TS364
页数: 16
页码: 36-49
摘要: 雲南岩鹽的來歷,源流很遠,設置官廳,辦理鹽務,是從漢朝才開始的。唐宋以後,南詔,大理先後被割據,鹽官卽被廢棄。到了元明兩朝,才又在有鹽井的地方,設官收稅。朝代雖有更替,鹽務制度亦有改變,而鹽道,提舉,大使等類官職,一直到淸朝末年,對鹽務部份,都是特設一種專職,來辦理鹽務的。
关键词: 盐务概况 云南区

内容

雲南岩鹽的來歷,源流很遠,設置官廳,辦理鹽務,是從漢朝才開始的。唐宋以後,南詔,大理先後被割據,鹽官卽被廢棄。到了元明兩朝,才又在有鹽井的地方,設官收稅。朝代雖有更替,鹽務制度亦有改變,而鹽道,提舉,大使等類官職,一直到淸朝末年,對鹽務部份,都是特設一種專職,來辦理鹽務的。
   淸朝初年的鹽法,是按照鹽井,定出產鹽的數目,再按照所產的數目,發給稅票,按票征收鹽稅。行了很久,阻礙非常多。到了康熙年間,乃改由官家辦理運務,兼辦配銷,卽所謂官專賣制度。這種制度,是命令各州縣地方的官吏,按照各地人口攤派鹽斤,分別認銷。如銷不了規定的攤額,卽對官吏處以降職,革職,賠稅,處罰種種罪名。官吏恐怕銷不了攤銷的鹽額,乃命令各鄕鎭官吏,按照每家人口,配給食鹽,挨戶發放,按月收稅。於是貧苦的人民,都積欠稅款,無法繳淸,不免遭受鄕吏逼迫追繳。鄕吏派鹽又從中作弊,如少秤斤兩,加收鹽稅,結果遂造成人民的暴動。嘉慶年間,乃改爲民運民銷。此種制度,一直行到淸朝末年。
   民國初年,鹽政直隸省政府,民國二年,才從省政府劃出來,改組爲鹽政處。三年,成立雲南鹽務稽核分所,於是鹽務機關的組織與制度,才慢慢變成今天這個樣子。目前行鹽的制度,是自由貿易,但是還要斟酌各場的產量,規定一定銷鹽的範圍。本區近年來的產量,較戰前漸多,鹽務亦逐漸推廣。將來如能改良製鹽的技術,增加滷水的來源,解决柴薪的困難,發展省內外交通,使產量再增,成本降低。到那時,以本省的產量,供應全省的銷額,似非難事。
   第二節鹽產及稅收雲南產製的鹽斤,只在本省行銷。民國三十三年產了一百零八萬四千担。經常的產量,在七八十萬担上下,見最近三年產量比較表(附表一)。至於稅收,在民國二十六年共收二百八十八萬七千元,因貨幣貶値,最近三年稅收的數字,是大大的增加了,見附表(附表二)。
   (一)各場產量該區產量,以滇中元永,黑井兩場爲較豐。本區各場產量,見附表(附表三)。
   (二)徵稅方法及稅率 (1)鹽稅征收的方法征稅的方法,爲就場配銷。征收的手續,是由各公賣店,或由申請購鹽的機關團體,或醬醃商人,按照已經批准配給鹽斤的數量,準備購鹽的價款(註),跑到指定的銀行去繳款,或者在售鹽的場倉繳款。繳淸款後,領得了繳款慿證,卽塡發一張放運鹽斤的銷鹽准單,交給購鹽的商人。商人卽拿到鹽倉去領鹽。所收到的稅款,則由銷售鹽斤的場倉,解交僞中央(本區銷鹽區域見附表四)。
   (註)在專賣時期,實行官收官運,商人來購鹽時,應繳的款項很多,除正稅外,尙有附稅,蔣軍副食,馬乾,保險等費,以及公家收回場價,營運等費,均係於場倉買鹽的時候,向商人合併征收,由銀行分別立賑。在自由貿易時期,商人向公家購買常平鹽時,除繳鹽稅外,還要繳納鹽場建設,營運等費,銀行亦分別立賑。故商人購鹽,凡他應繳的一切款項,統叫做價款。
   (2)稅鹽秤放的手續商人將配售鹽斤數量全部稅款總納淸楚以後,經驗明繳款的慿證,塡發一張放運鹽斤的銷鹽准單。這種准單,卽是繳價放鹽,以及護運的聯合慿證。報核,護運兩聯交給商人,拿到指定倉坨的地方去領鹽。報核一聯,卽存在倉中。其放鹽的細碼單,及護運聯,則一併交給商人,隨鹽護運。
   (3)稅率的規定與稅額估計據民國二十五年統計,黑井製鹽成本爲五元二角,那時昆明的售價,每担爲十二元。售價內包括正稅三元,附雜各稅三元一角六分,共爲六元一角六分。是稅率與成本之比,還超過成本約一元。與售價相比,約爲二分之一。本區每年如銷鹽一百萬担,按售價征收二分之一,每年卽可收入約五十萬担。如以三分之一征收,收入卽爲三十萬担。近三年銷數比較見附表五。
   (4)漏私的情形及其數量估計按人口計算銷數,雲南人口爲九百餘萬,除昭通等十縣是借銷川鹽,卽要減去這十縣一百餘萬人口的食戶,所剩下的只八百萬人口,卽每年應銷八十萬担爲足額。近三年都是超銷,或許是侵銷他省,或屬其他種原因。如民國二十年到二十四年,每年只銷六七十萬担,卽每年都是短銷。也許近年來,管理稍稍進步,所以私漏問題,就不太嚴重了。
   第三節機構和人事——僞雲南區鹽務管理局 (一)內部組織及人事據三十七年雲南鹽務管理局職員所載中上級職員,共一百一十八名,而該區原來奉准連低級員司計算在內,卽共爲六百七十三人。該局設在昆明,其內部組織系統狀况與人事,見下表(附表六、七)。
   (二)分支機構及其內部組織本區分支機構,據三十七年一月統計,大小共二十個。分支機關內部組織情形,詳見附表八、九。附圖表雲南區產鹽銷鹽狀况圖 (一)雲南區最近三年產鹽比較表(單位:千市担)(二)雲南區近三年稅收比較表(單位:僞法幣千元)(三)雲南區各分埸產鹽數量統計表(單位:千市担)民國三十五年實際產量 (四)雲南區銷鹽區域表 (五)雲南區近三年放鹽比較表(單位:千市担)(六)僞雲南區鹽務管理局内部組織系統表 (七)雲南鹽務管理局重要職員名錄 (八)僞雲南區鹽“管理局及所屬分支機構組織系統表註:根據卅七年一月財政部鹽務總局職員錄 (九)僞雲南區鹽務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内部組織系統表

知识出处

西南鹽務概况

《西南鹽務概况》

西南區(川、康、雲、貴四省)的食鹽,以川鹽爲主,雲南鹽爲輔,其行銷制度與國內其他地區相同,都是採的自由貿易制,或稱征稅制,卽公家只管征稅和分配,其餘如生產和運銷等,槪由商人自辦。但行銷區域則有一定的範圍,互不侵犯,公家對這事亦加以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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