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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十一篇 防潮工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區一般土木築工程施工驗收暫行技術規範》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681
颗粒名称:
第十一篇 防潮工程
分类号:
F407.9
页数:
11
页码:
1-11
摘要:
工業建築物及普通建築物中防潮工程之施工及驗收規程,均屬本篇範圍之內。
关键词:
建筑工程
防潮工程
内容
第1條凡工業建築物及普通建築物中防潮工程之施工及驗收規程,均屬本篇範圍之內。
第2條防潮工程所用之材料均須符合本規範之規定。
第3條在防潮工程開始施工之前,應儘可能於四周設置排水暗溝或採取其他措施,俾降低地下水位,以減免防潮層所受之水壓,並得適量減少防潮工程之數量。
第4條爲防止地面水侵蝕建築物之地下部份,沿建築物四周之地面,應自墻脚起向外做成斜坡,寬度不得小於0.7公尺;上面鋪水泥或石塊等,下面鋪20公分厚含有少量砂質之肥沃黏土一層,並加以夯實(圖11—1)。
圖11—1建築物四周之防水斜坡
1—防潮層2—石塊,
3—不透水之肥沃黏土。
第5條倘需要防潮之結構物位於地下水水位以下,施工時應設法將地下水水位降低,以利工作。 第6條爲降低地下水水位,可於需要防潮之地面或基礎範圍內挖掘若干淺坑,使水流集坑內,隨時汲出;但汲水時須設法不使泥土同時帶走。竣工後,須將淺坑用混凝土塡實。
第7條選擇防潮層種類時,應遵守下列指示:
(1)水泥砂漿防潮層:用以防止因毛細管作用而產生之潮濕,或水之靜壓力小於0.5氣壓時,用以防止滲水作用。倘建築物尙未沉實,且可能發生變形時,不得施工;倘地下水係腐蝕性者,則須使用火山灰水泥(或矽酸水泥)或高爐水泥。水泥砂漿防潮層,可用噴漿法施工,於噴漿完竣後,再抹水泥漿一層。
(2)瑪〓脂防潮層:用以防止因毛細管作用而產生之潮濕,或用以防止水壓不大之滲水作用。
(3)瀝靑板防潮層:用以防止結構因毛細管作用而產生之潮濕,或用以防止水壓不大之滲水作用。在上述水壓作用不大之情况下,須待結構物之下沉現象或其他原因之變形完全停止後方可進行。瀝靑板防潮層設於垂直或傾斜之表面上時,爲避免坍落起見,須使結構與防潮層間,相互緊密結合。
(4)瀝靑防潮層:只用以防止墻脚部份因毛細管作用而上升之濕氣(見第13條)。在潮濕性之車間,或浴室等房屋內,如其地面不受水壓力者,則地面之構造亦可使用此種防潮層。
(5)捲材防潮層:用於受有相當靜水壓力作用之建築物。
(6)金屬防潮層:只可用於受高溫作用或靜水壓力甚大之建築物。 第8條爲保護防潮層起見,於必要時應採用下列各項措施:
(1)鋪防潮層之前,先澆灌混凝土或抹灰漿一層;
(2)地面防潮層之上面,澆灌混凝土或鋪磚石;
(3)墻面防潮層之外面,可用厚25至30公分之打實肥沃黏土,作一護墻;
(4)墻面防潮層之外面,可用磚、混凝土、混凝土版或木板作護墻(圖11—2);
(5)倘防潮層必須設於建築物受水壓力之內面時,裏面之保護層應做鋼筋混凝土結構,藉以承受水壓力(圖11—3)。
圖11—2防潮層外面之保護墻
1—防潮層,2—保護墻,
3—地下水之最高水位,
4—地下水之最低水位,
5—用水泥砂漿砌的半磚墻。
圖11—3設於房屋墻壁內側之防潮層
1—防潮層,2—鋼筋混凝土保護層,3—墻,4—底層樓板面,5—地下室地面。 第一節基礎之防潮
第9條於墻垣大方脚之下及其兩側面須作防潮層;兩側面之防潮層須與大方脚下之防潮層相銜接;底層地面或地下室地面下之防潮層須與四面墻上之防潮層相銜接。
第10條在鋪置防潮層之前,須將地槽內有礙施工之支撑等障礙物先行移去,以免此項雜物遺留於槽內。
第11條爲防止腐蝕性地下水之侵蝕,地面下之基礎及其他結構物,應儘量採用能足以抵抗腐蝕性之材料;如無適當能抵抗腐蝕性之材料或地下水之腐蝕性甚爲劇烈時,方得採用防潮層,藉以防止侵蝕。
註:無論所採用之耐蝕性材料如何及防潮層之作法如何,應首先將腐蝕性水儘速排出房屋範圍之外。
第12條建築物基礎之四周,在化學性侵蝕液體易流入之處,應密塡厚20公分以上之肥黏土,並加以夯實,或用火候甚好之磚或路面磚,以黏土砂漿砌築保護層,且在基礎與保護層之間用黏土塡密打實。
第二節墻之防潮
第13條爲防止墻身及磚柱等因毛細管作用產生之潮濕,應根據下列指示加以防潮:
(1)鋪於基礎上部或墻身等下部之防潮層材料,應依照墻基下面土壤之濕度、墻身材料之孔隙度及荷重之大小而採用下列材料:
工配合比例不小於1:2之水泥砂漿;
Ⅱ黑色膠合料作成之瑪〓脂;
Ⅲ瀝靑砂漿;
Ⅳ油毛氈等捲材材料(土壤濕度過大時用之)。
(2)外墻脚中之防潮層,應至少做於高出防水斜坡或人行道10公分處;內墻脚中之防潮層,不得低於室內地面下基層之面。倘地面下有防潮層者,應將墻面上之防潮層與地面下之防潮層互相銜接。
(3)凡地下室位於地下水水位之下甚深時,其防潮層應作於墻身之外側。如地下室地面位於地下水水位之上,則防潮層可作於墻身之外側或內側。在任何情况之下,所有墻面上之防潮層必須與地面下之防潮層互相銜接。
第14條凡室內甚爲潮濕者,內墻面上應抹水泥砂漿或塗2至3層黑色膠合料作爲防潮層。如地面或樓面亦有防潮層者,應將地面或樓面之防潮層與內墻面之防潮層緊密接合。
第15條隧道、排水溝及其他地下結構物,爲防止地下水起見,其防潮層須作於結構之外側。
第16條蓄水池及汚水池等水槽,爲防止漏水起見,應將防潮層作於結構之內側。
第三節地面及樓板面之防潮
第17條倘地下水水位高出或接近地下室地面時,則地下室地面之下應作防潮層;其構造視土壤之濕度或地下水壓力之大小,而作下列防潮層:
(1)於打實之黏土層上,澆灌混凝土一層;
(2)鋪碎石一層並夯實,或澆灌混凝土、黏土混凝土、黑色膠合料混凝土一層,上澆瀝靑;
(3)澆灌二層或三層混凝土,在各層混凝土之間須塗以瑪〓脂或膠貼捲材防潮材料。
第18條凡樓層室內甚爲潮濕者,其天棚面應抹水泥砂漿或瑪〓脂防潮層。此種室內之樓地面,其面層應採用瀝靑;或不透水磚類下設用不透水材料所作之間層;或於樓地板結構內塗瑪〓脂或膠貼捲材防潮層。所有樓地面防潮層,沿墻身應彎起至少30公分,緊貼墻面作成踢脚板式。如墻面亦有防潮層者,應相互緊密銜接。
第二章工程施工
第一節水泥砂漿防潮層
第19條需作水泥砂漿防潮層之表面,應根據本規範“粉刷工程”篇所述各點加以處理。
第20條水泥砂漿防潮層應根據下列規定施工:
(1)防潮材料可採用標號“50”號以上之水泥砂漿,此項水泥砂漿須用普通水泥加淨砂拌合,砂內不得含有有機物、石灰及黏土等雜質;
(2)遇有侵蝕性之水時,須用火山灰水泥(或矽酸水泥)或高爐水泥作膠合料;倘水內含有游離炭酸質,則不能使用水泥砂漿防潮層,須改用瑪〓脂防潮層;
(3)水泥砂漿防潮層之厚度至少25公厘;如欲加强防潮性,可增至40公厘;
(4)凡結構主要部份之防潮層及可能受機械損傷處之防潮層,須於防潮層內用金屬網加固;
(5)受靜水壓力作用之防潮層可用噴漿法處理;噴漿表面抹平後,再抹水泥漿一層。噴漿時每層厚8至10公厘,且須俟前層凝固後,再噴次層;表面層之厚度爲3至5公厘,且須用細砂拌合之灰漿。如無法採用噴漿法時,可用摻有防潮劑之水泥砂漿;
(6)水泥砂漿防潮層允許於溫度+10°至+25°內施工;防潮層之表面受强烈日光或風力作用時,應設法防止砂漿快乾;
(7)水泥砂漿防潮層到達其灰漿標號應有之强度後,方可受靜水壓力作用。 第二節黑色膠合料及捲材防潮層
第21條凡瑪〓脂及瀝靑板等黑色膠合料防潮層或捲材防潮層於施工前,其底層表面應根據本規範“屋面工程”篇中有關各條之指示加以處理。
第22條防潮層必須待結構物乾燥後鋪築。如在新粉刷上作防潮層時,應先待粉刷體獲得能黏貼防潮層之强度後,方可使用人工乾燥。
在需作防潮層之結構中,其角隅均須作成圓形或斜形,以免防潮層摺損。
第23條瑪〓脂或瀝靑板等防潮曆施工時,應將防潮層直接作於需防潮之結構上,然後再砌保護墻。但於特殊情况下,亦可先砌保護墻,將防潮層作於保護墻上,待防潮層凝固後再築結構。
第24條一般建築工程施工中,極易將防潮層損傷,故於防潮層作完之後,應卽設法加以保護。
一瑪〓脂防潮層
第25條瑪〓脂防潮層須根據下列指示施工:
(1)所用材料應爲用黑色膠合料及塡充料調製之熱瑪〓脂;其軟化溫度應較需加防潮之表面或其周圍之最高溫度高20°至25°;瑪〓脂之軟化溫度應用“環與球”法測定(見屋面工程篇圖8-2)。
所用膠合料應爲相當於蘇聯標號第二、三、四、五及六號之石油瀝靑,天然瀝靑或合成焦油。
塡充料應用石綿、石灰石、白雲石、礦渣、煤渣及泥炭等之細粉,其粉末度須能穿過每平方公分225孔之篩;加入膠合料內之數量,以能使瑪〓脂可用刷子施工爲限。瑪〓脂之製造溫度及施工溫度如下:
製造溫度:石油瀝靑或天然瀝靑180°至200°;焦油140°至160°。
施工溫度:石油瀝靑或天然瀝靑160°至180°;焦油120°至140°。
(2)瑪〓脂防潮層須作2層至3層,每層厚1至1.5公厘。爲增强瑪〓脂與需防潮結構之表面密合起見,在塗抹瑪〓脂之前,須先作冷底子一層;且須待其乾透並經檢查認爲合格後,方可進行次層施工。
(3)業已作好之瑪〓脂防潮層上,如發現裂縫、隆起或未塗到等缺點,須將該局部刷淸吹乾重作一層。
二瀝靑板防潮層
第26條瀝靑板係用黑色膠合料、厚紙、布或金屬網所製成。將此種板料用熱瑪〓脂黏貼於結構物之表面,板與板間之縫隙及板之外表面,用同類之熱瑪〓脂塡封及塗抹。此類防潮層之作法,應符合本規範“樓地面工程”篇中各有關條文之規定。
三捲材防潮層
第27條捲材防潮層應採用富韌性之油毛氈、油氈紙、棉麻織品及石綿紙板等材料;膠合時,均用熱瑪〓脂作膠合料。爲防止結構直接受四周之水壓,捲材防潮層應貼於結構物受水壓力之一面。
此類防潮層之作法除須遵守本條之規定外,並應遵守本規範“層白工程”篇中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三章工程驗收
第28條工程驗收分二次進行:
(1)初步驗收(在未受靜水壓時);
(2)最後驗收(在已受有設計靜水壓時)。
每次驗收時,凡有關工程質量之缺點,以及各種必要之修改,均應作成記錄。
第29條初步驗收時,應檢查下列各點:
(1)水泥砂漿防潮層,瑪〓脂及捲材防潮層中,其層次是否密實,是否連續而無中斷處;
(2)防潮層上有無氣泡、裂縫及脫層之處;
(3)在轉角處有無銳角及折損處;
(4)接頭處是否密緻; (5)有無機械傷疤及坍落等情况。
如在防潮層上發現裂縫、氣泡、脫層等缺點甚多時,則須拆去後用新防潮材料重做。
如在水泥砂漿防潮層或瑪〓脂防潮層上發現細微之收縮裂縫,則須在該層上用同樣材料修補。
如瀝靑板防潮層上之塗料現有缺點,應重新塗抹一層。
第30條檢驗防潮層之不透水性(荷以設計時規定之水壓),須在水壓力作用之相反方向進行檢查。滲水之處,應將防潮層全部挖開,重新另做。如防潮層之損傷及滲水原因,係由結構下沉不均或其他原因所產生,則須待結構變形終止後,方可進行防潮層之修理工作。
知识出处
《西南區一般土木築工程施工驗收暫行技術規範》
出版者:西南工人出版社
西南區一般土木築工程施工驗收暫行技術規範主要讲述了重庆市西南区1953年土木建筑工程的技术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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