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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區一般土木築程施工驗收暫行技術規範(4)》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569
颗粒名称:
第九篇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
分类号:
F407.9
页数:
44
页码:
1-44
摘要: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結構之模板,應與設計圖中所規定之形狀及尺寸完全相符;模板各部應具有充分之强度,並應以鐵件等緊密連結俾於澆灌混凝土時絕無走動變形等弊。
关键词:
建筑工程
技术规范
混泥土
内容
第一章模板工程
第一節總則
第1條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結構之模板,應與設計圖中所規定之形狀及尺寸完全相符;模板各部應具有充分之强度,並應以鐵件等緊密連結俾於澆灌混凝土時絕無走動變形等弊。
第2條模板下之撑柱,不論圓木或方木,均須堅實牢固垂直;除不得已時,不得拼接。底層模板下之撐柱,不得直接立於鬆土上面,必須根據所載荷重及土質情况,將地坪鏟平,酌予打夯,並墊以適當木塊或石塊,使其具有充分之支承面積,以免混凝土於澆灌後因支承力不足而下沉。
多層鋼筋混凝土結構之模板撑柱,應上下垂直立於同一中心線上;幷於上層撑柱之下面設置墊木藉以將上層荷重傳達至下層之撑柱。
第3條模板之結構應使裝卸方便簡易,用料須堅固耐久,務使能達到多次反覆利用。
木模板各構件之各部斷面尺寸及其間距之計算,可參照表9—1 9—29—39—49—59—6及圖9—1圖9—2之規定選擇之。
表9—1條形基礎之模板(尺寸以公分計)
註:對於高度較大之基礎,其模板結構及尺寸之决定,與墻所用者相同。
表9—2矩形柱之模板(尺寸以公分計)
表9—3墻之模板(尺寸以公分計)
註:Ⅰ墻的計算高度依公式H=4v,式中v——每小時澆灌混凝土之高度。
Ⅱ垂直木楞上之拉桿間距或橫夾木間距,在各種情况中均採用100公分。
Ⅲ橫夾木上拉桿之間距爲直垂木楞間距離之2倍。
Ⅳ墻之模板見圖9—1 表9—4
樑之模板(尺寸以公分計)
表9—4(2)樑底模板及樑側模板之固定板(尺寸以公分計)
表9—5T型樓版之模板(尺寸以公分計)
註:Ⅰ模板之厚度爲2.5公分。
Ⅱ楞木之間距爲50公分(假定混凝土用容積160公升之雙輪手椎車運送)。
Ⅲ楞木之托板應釘於樑模板上,並用木架或木楔支於撑柱或其他模板支點上。
Ⅳ T型樓板之模板見圖9-2
表9—6無樑樓版之模板(尺寸以公分計)
圖9—1墻的模板
1——模板,2——垂直木楞,3——橫撑,
4——螺栓,5——橫夾木。
圖9-2 T型樓板之模板
甲)平版及樑的模板,乙)樑的模板,丙)大樑的模板。 第4條凡修建隧道、溝渠、走廊及拱形屋頂等同一斷面形狀之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結構,應儘可能使用前後滾動之活動模板(圖9—3)。灌澆高度一二公尺以上之混凝土牆等建築物時,應使用上下滑動之活動模板(圖9—4)。如有梁柱,則應盡量利用活動模板幷與牆同時澆灌,活動模板之設計應作爲該建築物設計之一部份,幷應由設計部門繪製。
圖9-3滾動式活動模板
1—輪子,2—千斤頂,3—螺絲拉桿,4—鉸接點。
圖9—4移動式活動模板
1—下橫木,2—昇模機,3—柱,4—斜撑,5—短柱,6—小樑,7—水平螺栓,8—角鐵。
第5條凡木模板之木板應使用四角方正之三等成材製造;如兩邊有倒稜者(〓形),應將平整無缺之一面與混凝土接觸,以免灰漿外漏;其兩邊有尖稜者(〓形),不得使用。除特許者外,模板接觸混凝土之一面必須鉋光。
模板上之構件,如撑柱及其他柱箍等,應使用四角方正之二等木材。模板支好後,須將模板內之垃圾塵土打掃乾淨。柱子模板之底部,須留一活板,以便淸掃或用肥皂水冲洗。
第6條爲防止模板與混凝土黏着,模板與混凝土接觸之一面,須塗抹潤滑劑。
第二節模板之允許偏差
第7條樑及大樑之模板其跨度在四公尺及四公尺以上者,中部應有千分之三的起拱。
第8條尙未按裝之分部模板務須嚴格符合設計尺寸;驗收時之允許偏差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未曾按裝之一般分部模板
(1)未鉋光模板相鄰二板厚度之允許偏差±2公釐
(2)模板拼縫之允許寬度2公釐
第9條按裝完竣後之模板,應堅固正確,以保證鋼筋混凝土結構之形狀及尺寸完全與圖樣相符。已按裝完竣之模板應依照下列允許偏差進行驗收:
已按裝之一般分部模板
(1)牆柱等模板面及其拼角處對於垂直方面之允許偏差每公尺長不得大於2公厘 (2)墻柱等模板面及其拼角處其全長對於垂直方面之允許偏差:
基礎部份不得大於20公釐
牆及柱部份不得大於10公釐
(3)樑之側面模板及其拼角處對於垂直方面之允許偏差:
(沿樑之全高)不得大於3公釐
(4)模板之局部凹凸,用直尺緊貼檢驗
之,其允許偏差:不得大於3公釐
(5)跨度之允許偏差:
樑及無樑樓板±15公釐
有樑樓板±10公釐
(6)結構橫斷面尺寸之允許增加數量+5公釐
(7)結構橫斷面尺寸縮小不允許
(8)基礎中心軸之允許偏差15公釐
(9)牆及柱中心軸之允許偏差10公釐
(10)樑及大樑中心軸之允許偏差10公釐
註:牆及柱中心軸之偏差位於多層建築物之下層者,應於其上層更正之。
第三節模板之拆卸
第10條爲便於拆卸模板起見,在模部之撑柱及其他支承部份之下端或上端,設置木楔、沙匣或其他頂重器。
第11條鋼筋混凝土模板之拆卸期限,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不負混凝土重量之側面模板,在混凝土凝固强度能保證其表面及稜角不因拆卸模板而受損壞時卽可拆卸;
(2)鋼筋混凝土結構承重部份模板之拆卸期限及准予結構承受部份荷重之期限,應根據該結構部份之重要性及混凝土已到達設計强度之百分比而定,
在無强度試驗設備之個別地區其模板拆除時間可參照表9—7的規定而訂定之。
表9—7模板拆除時間的規定
如欲提前拆卸模板,應以試驗證明該部結構之强度及其臨時荷重之安全係數與設計所用之安全係數相符。
在模板拆卸後,混凝土尙未達到設計强度100%以前,不得載以全部設計荷重。混凝土强度可用試塊檢查之。
第12條拆卸拱架及其他類似之模板時,應遵守設計圖樣中之指示。拆卸時應先行鬆動木楔、沙匣或其他頂重器,然後將拱架徐緩降下。
拆卸拱架應分成二次或三次進行;每次拆除支架後支承點下之降落量應爲結構物之該點預計變位之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務使第一次拱架降落後,結構僅承其本身重量之一部份,其餘部份仍由拱架支承。在最後一次降落前,應將結構變位之情况加以詳細檢查。
第13條一般拱形及類似拱形之結構物,其長度小於五公尺之拱架,應由拱頂向兩端拱脚對稱同時降落。
拱長大於五公尺的拱架,應自拱長中部分段向兩端對稱進行拆卸;分段條之長度應視拱架之長度及支承情况而定。
拱架之降落量應由拱頂中心向兩端逐漸減小,其遞減量應與拱在各該點之變位量成正比例;拱頂中心之預計最大變位應註明於圖樣中;如未註明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L拱之跪度,拱長小於五公尺者,跨度等於兩端支承間之淨距,拱長大於五公尺者,跨度爲二支點中心間距。
拱頂中心拱架一次降落量,不得大於
其他各點之降落量依照表9—8規定:
拱頂設置有調節器之拉桿者,於拆卸拱架前,爲抵抗拱頂推力,應將拉桿適度調節,俾足以抵抗計算時所用之推力。
表9—8
第二章鋼筋工程
第一節材料
第14條鋼筋斷面製成有:圓鋼筋直徑由6—40公釐,正方鋼筋,邊長由16—40公釐。鋼筋在直徑六公釐以下者可用光面鋼筋,其餘尺寸,槪用竹節鋼筋。表面應淸潔,如有鐵銹、浮皮、油漬、灰泥或油漆等,應於使用前淸除乾淨,所有彎曲之鋼筋應加工取直;配紮時應遵守本篇26條附表9—9之規定。
第15條無鋼號之鋼料於使用前應測驗其屈服限度,並應作冷彎試驗,如屈服限度低於指定之鋼號時,則須依據實際屈服限度重新計算所需根數。
約每六〇公噸之鋼筋中應選出十二根試樣,以六根作冷彎試騐,六根作屈服限度試騐。如經冷彎試騐而有裂痕、鱗落及斷裂等現象則不得使用。但在取得出品工廠證件者可免作試騐。
第16條經破裂試騐,如屈服限度並不明顯,則屈服限度採用延長增加0.4%時之應力,但不得大於抗拉破裂强度之85%。
作冷彎試騐時,鋼筋須彎繞等於鋼筋直徑2.5倍之圓棒至180度而不得現有裂口、裂紋鱗落及折斷現象。
第二節鋼筋之加工及按裝
第17條鋼筋之彎鈎,除圖樣註明者外,應一律彎成半圓形,其淨空直徑不得小於鋼筋直徑之2.5倍,其鈎端平直部份之長度不得小於鋼筋直徑之3倍(圖9—5)。
圖9—5鋼筋彎鈎尺寸
圖9—6鋼筋彎鈎之淨空間置短鋼筋
在輕量混凝土中,鋼筋彎鈎之尺寸應爲上述尺寸之二倍,並在彎鈎中配置短鋼筋(圖9—6)。
第18條鋼筋之接頭可用電焊、紮結或螺絲套等連接。
用電焊連接時,鋼筋應搭疊(圖9—7),或平頭另加幫條(圖9—8),其接頭之地位應錯開,並避免位於彎曲處及靠近曲折處。受拉力之鋼筋,接於同一剖面者,不得超過鋼筋全斷面積之25%。
鋼筋之幫條,可用角鋼、平鋼板或圓鋼條;焊接每段長度,用一根幫條時,其長度不得小於8d;幫條用圓鋼製成者可用兩根,其總斷面不得小於相接鋼筋之斷面積。
圖9-7鋼筋搭疊接頭
圖9—8用幫條焊接鋼筋
第19條焊接鋼筋之工人應經過規定之考試。
爲保證焊接之質量及檢查焊機之良否,焊工應於每日工作前先製焊樣兩個,以機械或人工將焊樣圍繞等於鋼筋直徑2.5倍之鋼棒至180度作彎曲試騐,彎曲時應將焊接點置於彎曲中心,如焊接點並無裂痕,其質量卽認爲合格,爲檢查各種焊接之質量時,應在每組一〇公噸中選出六個試樣,作抗拉試騐,如有一個試樣在小於設計强度時,焊接點卽行破裂者則試樣數目應增加二倍重行試騐,在第二次試騐中,如有二個以上之試樣於上述情况下於焊接點卽行破裂,則該批鋼筋應拒絕使用,如一組中有四個以上試樣於上述情况下於焊接點發生破裂時,則無論其破裂强度如何,此組可當作廢品。
第20條用紮結方法連接受拉力之鋼筋時,其搭接長度應爲鋼筋直徑之三〇倍幷將頭部彎成彎鈎,用鉛絲以雙結紮緊至少紮結三處,紮結地位應位於搭接部份之中心及兩端彎鈎處。
受壓力之鋼筋其搭接長度可減爲鋼筋直徑之二〇倍。
拉桿等之拉力鋼筋接頭,不論鋼筋之粗細如何,均應焊接。按裝時如需要拉緊之鋼筋其接頭應用螺絲套連接,以資調節鬆緊。
圓形池及圓形建築物中之鋼筋,可不用焊接法搭接,但搭接之位置務須互相錯開。
承受拉力之結構及承受彎曲作用之整體鋼筋混凝土結構中之受拉部份,於同一斷面中其搭接之鋼筋數目,不得超過受拉鋼筋總數之25%,鋼筋搭接處之間距應足够使混凝土將鋼筋包覆,受拉力部份之搭接位置,應依照圖樣爲準。
第21條鋼筋彎曲之角度,除特別註明者外,一般樑內爲45°,版內爲300,在輕量混凝土之鋼筋混凝土結構中,鋼筋彎曲之半徑不得小於鋼筋直徑之一五倍,幷應於彎曲處另置短鋼筋(圖9—9)。
圖9—9鋼筋彎曲處置短鋼筋
第22條爲保證混凝土保護層之準確,應按規定於鋼筋下面放置水泥或混凝土墊塊。如設計中幷未規定保護層之厚度時,應以下列數値爲準:
(1)厚度不大於一〇公分之版及牆1公分。
(2)厚度大於一〇公分之版及牆1.5公分。
(3)樑及柱2.5公分。
紮筋距混凝土表面應不小於1.5公分。
第23條鋼筋交叉點處應以鐵絲紮牢,或以電焊連接。
樓板及牆內之鋼筋,其靠近外圍兩行鋼筋之交叉點應與每處紮牢,其中間部份可每隔一根交互紮牢,雙面主筋之樓板,則須將全部鋼筋交叉點紮牢,或焊固。
柱及樑之鋼筋,其主要鋼筋與紮筋之交叉點,於拐角處應全部紮牢,其中間部份之交叉點可隔一根交互紮牢。
柱中豎立鋼筋之彎鈎,在柱角處應與模板面成45度角,中間部份應與模板面成90度角,如澆灌混凝土柱,使用內部振動器時,其彎鈎與模板面所成之角度不得小於15度。
第24條紮筋兩端之彎鈎應曲向柱之內部,紮筋直徑爲6至9公厘時,鈎長不得少於60公厘;紮筋直徑爲10至12公厘時,鈎長不得少於80公厘。
柱中紮筋之彎鈎應設置於柱角處,且須按垂置方向交互排列。如紮筋與豎鋼筋用電焊連接,所有紮筋之彎鈎可位於同一豎鋼筋上。
柱與樑之紮筋,除特殊者外,應與主要鋼筋垂直。
第25條鋼筋間之淨距,不得小於鋼筋本身之直徑,幷不得小於25公厘。
樑、拱及其他類似結構中雙排鋼筋間之距離,可用短圓鋼筋或其他特製鋼墊保持之,但墊端不得過長而致伸入該結構之保護層中。
在版及牆內上下或兩側鋼筋之正確位置可設置圓鋼筋彎成之支撑,或混凝土墊塊保持之。
第26條配紮鋼筋之允許偏差,應依照表9-—9之規定辦理。在紮結妥當後,不得在上行走或加荷重,並應注意其位置之正確。平台樓板必需安置馬橙舖設交通道,以利工作。
表9—9配紮鋼筋之允許偏差
第三章混凝土工程
第一節總則
第27條水泥可用普通水泥、火山灰質水泥,礦碴水泥及礬土水泥以出廠時間在三個月以內並未受潮硬化結塊者爲合格。
第28條水泥在使用前,應先檢查是否符合標準規格。無試騐設備時,可用簡易測定法測定之。其方法爲稱取200克水泥作成標準稠度的膠泥,並填於已塗油的模型內。試體尺寸爲2×2×2公分。搗10次後,振動200次,表面用刀刮平,蓋好,在密閉的蒸氣(100°攝氏)箱中置放4小時;取出後再放入另一充滿乾鋸屑的箱中,放20小時,取出作抗壓試騐(六個試體都作)。
求六個試體試騐結果之平均數,然後再求較此平均値相差不超過±15%的試體之强度的平均値,此値乘以1.2卽可作爲水泥標號之約略標準。
第29條混凝土配合成份,應保證其製成混凝土後之强度不低於設計標號,同時須合乎混凝土之特殊要求(密度,高度抗凍性,及不透水性等),混凝土是否合乎規定,應作樣品試騐證明之。
第30條混凝土標號應於設計時加以規定,幷以20×20×20公分立方試體試樣之28日抗壓極限强度爲準。樣品須以施工時配合之混凝土製成,幷根據標準養護方法養護28日後進行試騐。如使用火山灰質水泥,礦碴水泥,無黏土燒塊及少量黏土燒塊水泥等凝固較慢之水泥;或礬土水泥等早强水泥時,混凝土到達設計强度之期限,可根據其性質而延長或縮短,但最長之期限不得超過90日,最短期限不得小於3日。
第31條鋼筋混凝土結構中之水泥標號與混凝土標號之比小於2.5時,混凝土中所用之水泥量不得少於表9—10之値。
水泥標號與混凝土標號之比大於2.5時,混凝土中所用之普通水泥與摻入粉細添料之總重量,亦不得少於表9—10之値,但其中普通水泥之重量,不得少於總重量之70%。
水泥標號與混凝土標號之比大於3時,混凝土中所用之普通水泥或礬土水泥(不包括粉細添料)之重量不得大於表9—10之値。
表9—10
鋼筋混凝土結構所用混凝土每立方公尺中所需之水泥量(公斤/立方公尺)
注:如調製混凝土使用細砂及細礫石(或細碎石)時,當參照本篇第37條適當調整。
第32條混凝土中所用之礫石或碎石以質地堅硬耐用之石質爲準其粒度不得大於150公厘,幷不得大於結構斷面最小尺寸之五分之一及鋼筋最小間距之四分之三。澆灌混凝土版時,礫石或碎石之最大粒度不得超過版厚之半,並在數量上不得超過石料總量之25%。混凝土中所用之砂,須顆粒粗糙稜角刺手,質地堅硬不含泥土及有機物者爲合格。
第33條調製混凝土所用之水必須淸潔,不得含有油、酸、鹼類及其他有害物而致影響混凝土之强度,如發生可疑時應加以檢查,其法可用標準淨水及工地所用之水,分別調製混凝土試塊作强度比較試騐。
第34條混凝土中所用之礫石或碎石及沙,于攪拌前必須用水冲洗乾淨不得含有泥土及其他雜質。
第二節混凝土之調製
第35條混凝土應用攪拌機調製,如無法取得攪拌機或需用混凝土數量不多,幷用於不重要之結構部份時,則可用人工攪拌。
第36條用於混凝土中之水泥,應按重量衡量,其他材料,可按體積衡量,其精確度:水泥爲±2%水爲±2%沙石爲±5%。
第37條混凝土中之水泥,沙及石子之配合比量,依所配混凝土之標號及所用之沙石粒度,水泥之標號及澆搗之方法等而定,混凝土標號須註明於圖樣及計算書中,其水灰比和配合比,由施工單位在保證達到設計要求的原則下,自行按實際情况决定之。試騐時下列表9—11表9—12表9—13及配合舉例,可供參考。
表9—11混凝土定期內達到預定標號的水灰比
註:此表爲對礫石混凝土而作如用碎石時表中之水灰比,須增加0.05
各種水灰比水泥用量及砂石配合比量,由人工澆搗或振動器澆搗,可參照下兩表具體配合由施工單位根據試騐决定之
表9—12人工澆搗的混凝土配合比(坍落度7—12公分)
註Ⅰ:細線以下所指示之配合比,適用於鋼筋混凝土不受風雨作用其他因素引起鋼筋銹蝕者。
註Ⅱ:雙綫以下所指示之配合比,僅允許用於純混凝土,不得用於鋼筋混凝土。
註Ⅲ:骨材粒度區分。
(甲)砂子有2/3通過0.6公厘篩孔時爲細砂。
(乙)礫石有2/3通過20公厘篩孔時爲細礫石。
表9—13振動器澆搗的混凝土配合比(坍落度爲1—5公分)
註:同表9—12
配合擧例:假定採用粗砂細碎石,及300號水泥調製混凝土,規定用振動器澆搗,幷須在二十八日混凝土强度達到140kg/m;試求混凝土之配合比?
(1)查表9—11〔28〕日欄內,對準〔140〕及〔300〕查得水灰比爲0.70,因採用細碎石,故水灰比應爲:0.70+0.05=0.75
(2)在表9—13中對準水灰比0.75(細碎石及粗砂用振動器澆搗時混凝土)查得混凝土製成量係數β=0.68,每一立方公尺混凝土之水泥用量д=235公斤,及配合比爲1:2.4:47,如按配合比1:2.4:4.7調製之混凝土試體在坍落試騐時測得的坍落度爲7公分,而表列最大允許坍落度爲5公分,則可保持水灰比仍爲0.75,而採取表上其次的配合比1:2.5:4.8,混凝土之製成量B=0.69及每一立方公尺混凝土之水泥用量д=225公斤,若混凝土攪拌機容量爲350公升,則每一次拌合時各種材料用量如下: 一、水泥225×0.69×0.350=54.4公斤
二、細碎石
三、粗砂
四、水(濕潤骨材計算在內)0.75×54.4=41公升
第38條混凝土之拌合時間,由全部材料倒入拌合機後,起至拌好後開始向外排出時止,不得少於表9-14所示之値(分鐘)
表9—14
註:Ⅰ爲減少拌合時間,攪拌機迴轉數目之增加,不得超過攪拌機說明書之規定。
Ⅱ拌合量(以製成混凝土體積計算)對攪拌機之標準容量增加或減少,均不得超過10%。
第39條混凝土由攪拌機中取出時起,至澆灌時止,在運輸途中當氣溫低於20℃時,不得超過1.5小時;當氣溫高於20℃時,不得超過一小時,在低溫或高溫施工時,應參照冬季或夏季施工作業法。 凡已拌成之混凝土,在上述規定之溫度和時限內,尙未灌注于木模內時,一律捨棄,不得再加水重拌或滲入新混凝土內使用。
第40條運輸時應保證混凝土不發生分離狀態,其坍落度前後不得相差30%以上。如在風雨或暴熱天氣中運送混凝土,應加遮蓋以防進水或乾燥。
第41條模板上舖設運送混凝土交通脚手板時,應注意不使鋼筋壓彎或碰亂。
註:在巨型建築中,如運送混凝土之交通脚手板架設於支撑上,則此項支柱應用金屬或鋼筋混凝土製成,幷於完工後留存於建築物中,鋼筋混凝土製成之支撐,其混凝土之强度不得低於建築物混凝土之標號,幷將表面鑿毛,俾得與建築物本身連繫牢固,如用木支撐,則完工後必須將木支撐完全折除,幷以混凝土塡實。
第42條混凝土用人工拌合時,應先置備1.2×2.4公尺木製或鐵製不漏水拌板,除一邊外,其他三邊均須稍微高起,俾拌合時混凝土漿水不致外漏。
第43條人工拌合混凝土時,先將沙平舖於拌板一頭,然後把水泥置於沙之上面,用鐵鏟反覆翻拌二次或三次,務使全部拌合至顏色均勻,在反覆拌合沙和水泥時,卽將石子置於拌板之另一頭,俟沙和水泥乾拌均勻後,卽將拌合之水泥沙舖於石子上面,與石子再乾拌均勻後堆成一堆;於堆之頂上留一凹孔,先將水一部份定量灌入孔內,然後用鏟翻拌三次,在翻拌時另用噴水壺漸漸加入原定量中之其餘一部份水,使全部調合均勻而止。
第三節混凝土之澆灌
第44條於澆灌混凝土前,應先檢查模板之高度,及各部斷面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模板之撑柱是否穩固,如與設計要求不符合則必須於澆灌混凝土前加以修正。
鋼筋之排列及離模板之間距是否合乎設計,應行詳細檢查幷製成記錄。
第45條爲裝設衛生工程導管,電線管、錨繫螺栓及溫度伸縮縫所預留之位置是否正確,應於澆灌混凝土前詳細檢查,幷將各種塞栓預先置於模板中。
第46條開始澆灌混凝土前,應將模板中之垃圾塵埃先行淸掃乾淨,幷用水仔細冲刷,如模板因乾燥而已生裂縫,應設法嵌補。
附着於鋼筋上之汚垢,浮銹、灰漿等應淸刷乾淨,施工縫處之混凝土應先將表皮用鋼絲刷刷過,然後方可繼續施工。
施工縫處之混凝土及鋼筋表面,於澆灌混凝土前不得澆以淨水泥漿。
第47條混凝土之稠度應以坍落試騐爲準,使用振動器搗固時,坍落度不得大於8公分;用人工搗固時,坍落度不得大於16公分。
第48條澆灌混凝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任意向混凝土中添水;
(2)在運輸途中,混凝土如有層狀分離者,應於澆灌前重新拌合至恢復均勻程度後再行澆灌,幷須設法避免運輸時發生上列現象;
(3)澆灌純混凝土可用夯搗實,幷應分層澆灌,每層之厚度不得大於20公分;
(4)混凝土向模板自由下落之高度須儘可能小,不得超過2公尺,但混凝土柱之澆灌不在此限(參考第55條);用斜槽或導管澆灌時,其下降深度不得超過3公尺,在槽口及管端應設檔板,使混凝土得垂直下落,幷避免混凝土發生層狀分離現象。
如深度超過3公尺,應採用出口處可以關閉之導管,使混凝土於管中流動時能充滿管之斷面;
(5)如澆灌時模板及撐柱等有變形或移動時,應立卽停止澆灌,幷在新澆灌之混凝土凝固開始以前,卽行將模板糾正。
圖9—10內部振動器
第49條澆灌混凝土時,可用內部振動器(圖9—10),或表面振動器搗實(圖9-11),外部振動器(圖9-12)祇准使用於不宜使用內部振動器之細薄之整體結構;牆厚度大於15公分;柱斷面大於40×40公分以及樑與樓版均不得使用外部振動器。使用振動器時,混凝土分層澆灌之厚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內部振動器
——振動器
振動部份長度之1.25倍;
圖9—11表面振動器
(2)外部振動器——單側鋼筋或無筋結構——25公分;
雙側鋼筋結構——12公分。
內部振動器之移動距離應根據計算,或從工作過程中以實騐求得;其間距不得超過振動器作用半徑之1.5倍,俾各受振邊部得重疊受振。
表面振動器之移動距離,應使前後受振面積互相重疊數公分,振動器不得接觸鋼筋。
第50條澆灌混凝土如間斷二小時以上,其間斷處應設置隔板。
工業建築物及普通建築物中,施工縫之位置應按本篇第55條
圖9—12外部振動器及第56條之規定辦理,於特殊及複雜之結構中,施工縫之位置應由設計部門註明於施工圖中。
第51條澆灌混凝土時,如經過間斷後再行繼續澆灌,在施工縫處之汚垢及其表皮發亮浮層等應洗刷乾淨,然後注以淸水,幷塗抹與混凝土內同樣成份之水泥沙漿。間斷後繼續澆灌混凝土必須在已澆灌之混凝土尙未達到凝固之前進行,或俟充分凝固,幷已達到適當强度於繼續澆灌時不致因振動而受損時進行。故若間斷二小時以上,則需停待三天後,方能繼續澆灌。
如繼續澆灌時,其已澆灌之混凝土尙在初凝階段中則須遵守下列規定:
(1)人工澆搗時,對於已澆灌之混凝土不得以鐵棍或夯等敲擊。
(2)澆灌混凝土樑、柱平板使用振動器搗實時,如使用內部或表面振動器者在間斷後六至十六小時期內,或使用外部振動器搗實,且在間斷後六至三六小時之時間內,則在施工縫處相鄰的新灌混凝土,長一公尺部份,應以人工搗固。
註:Ⅰ上述之期限,係指200至300號普通水泥之混凝土,幷須於氣溫攝氏15度時澆灌者。使用其他水泥幷在其他氣溫條件下施工者,其期限應另作試騐,或參照表9—7作决定。
Ⅱ發亮浮層妨害新舊混凝土之啣接,接灌時必須打掉;爲避免固結後不易打去,可在經過二、三小時後,先將浮亮之一層打掉,經12小時後用鐵刷刷之,並用空氣壓縮機吹淨。
第52條澆灌混凝土牆或柱至上層樑版處時,應間斷一至二小時後再繼續澆灌,俾使垂直結構中已澆之混凝土得以初步沉實。
第53條澆灌混凝土時,如使用上下移動之活動模板,於施工期間不得有長時間之間斷,以免因混凝土凝固而將模板黏住,如已澆灌部份之上部尙未凝固前,模板應卽上提,模板上提之速度應均勻,幷應依據水泥之種類、標號及施工時之氣溫而定。
澆灌混凝土之速度應與模板之提升速度互相配合,務使澆灌之混凝土得時時保持在模板上部之支架水平處。
第54條新澆灌之普通水泥混凝土,在氣溫攝氏15度時,必須經過一晝夜以上,方准在上面舖設木板,以便手推車運送混凝土,或裝置上層模板與撐柱,如氣溫較低或所用之水泥凝固較遲,則應酌予延長,如混凝土之强度不小於10公斤/平方公分,則上述之期限可予提前。
第55條澆灌混凝土柱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斷面不小於40×40公分之柱,其間無交叉之紮筋,且柱高不超過五公尺時,得由上部澆灌;柱高超過五公尺時,須分段澆灌,且每段之高度不得大於五公尺;由上部澆灌時,其下層應塡以10至20公分之1:2至1:3水泥沙漿
圖9—13
澆灌混凝土柱時施工縫之位置Ⅰ一Ⅰ,Ⅱ—Ⅱ爲施工縫一層。斷面爲35×35公分或小於此斷面之柱,以及任何斷面與高度而有交叉紮筋之柱,應由側面開洞澆灌混凝土,每段高度不得大於二公尺;
圖9—14
澆灌具有吊車樑的混凝土柱時施工縫之位置1一吊車樑,2—吊車樑之懸臂,3—屋架。Ⅰ—Ⅰ,Ⅱ一ⅡⅢ一Ⅲ爲施工縫
圖9—15澆灌無樑版柱時,施工縫之位置Ⅰ—Ⅰ,Ⅱ—Ⅱ爲施工縫
圖9—16澆灌構架時施工縫之位置
Ⅰ一Ⅰ爲施工縫
(2)澆灌混凝土時,柱之全高應一氣完成,不得間斷,普通柱之施工縫,應設於基礎水平面(圖9—13Ⅰ一Ⅰ)及樑之托肩起點處(圖9-13Ⅱ—Ⅱ);具有吊車樑單層廠房之柱,其施工縫應設於基礎水平面(圖9—14Ⅰ一Ⅰ)及吊車樑之上部(圖9—14Ⅱ—Ⅱ)或吊車懸臂樑之下部(圖9—14Ⅲ一Ⅲ);
無樑版柱之施工縫,應設於基礎面(圖9—15Ⅰ—Ⅰ)及靠近柱帽頭之下部(9—15Ⅱ—Ⅱ);柱帽頭上及柱帽頭與平版之間,均不得設施工縫;
(3)混凝土構架應一氣完成,不得中途間斷或停歇,必要時可將柱單獨澆灌,其施工縫之位置如圖9—16所示設於1——1處。 第56條樑及版應同時澆灌,在巨型結構中,必要時得分別單獨施工,但施工縫之位置,應設於版或托肩之下面二至三公分處。
澆灌混凝土平版時,其施工縫得設在平行於短跨度之任何處。
順小樑方向澆灌混凝土T型樓板時,施工縫應設於小樑跨度之中央〓段落內(圖9—17)。
與前同一樓板,如垂直小樑方向而澆灌混凝土時,施工縫應設於平版及大樑跨度之中央〓段落內(圖9—18)。
圖9-17澆灌T型樓板(澆灌方向與樑之方向平行)時施工縫之位置
圖9-18澆灌T型樓板(澆灌方向與樑方向垂直)時施工縫之位置
Ⅰ一Ⅰ爲在1與L的〓至〓範圍內的施工縫
圖9—19拱之澆灌順序
第57條澆灌拱及拱形結構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拱形結構物之澆灌順序應考慮拱架載荷是否對稱,幷於澆灌過程中務使形狀正確,長度大之拱應順拱之垂直方向分條澆灌(圖9—19);
(2)跨度大於15公尺之拱,各分條之間應留出至少寬50公分之小條,俟上述各分條澆灌完竣七至一四日後再將此次留出之空條澆以稠度較大之混凝土,幷用振動器或人工切實搗實;
澆灌之詳細順序應按個別情况註明於施工圖中;
(3)拱頂或拱形蓋板如具有調節器之拉力桿其拉力桿上之混凝土僅作保護層之用,應在調整後及拱架拆除後澆灌;
註:焊接或鉚裝之剛性拉力桿無調節器者,其保護層混凝土之澆灌,可與拱頂同時進行之。
(4)厚度小於五公分之拱形結構,應使用壓力噴射器澆灌混凝土。
第58條新澆灌之混凝土應防止地下水流動之冲洗作用,其具有侵蝕作用之水,在下列期間內更須加以注意及防止。
(1)火山灰質水泥及礦碴水泥之混凝土20日
(2)普通水泥之混凝土15日
(3)礬土水泥之混凝土3日
第59條溝渠工程中之混凝土,應以振動器搗實,不得已時方可用人工搗實。
第四節混凝土之養護及品質之檢查
第60條混凝土澆灌後初期三晝夜內應用蔴袋或稻草覆蓋藉以防止驟行乾燥及雨淋。混凝土凝固後,其表面及模板應行澆水,在乾燥季節每晝夜至少二次。如超過30°時每晝夜至少三次。
普通水泥混凝土及礬土水泥混凝土之澆水,不得少於七晝夜,其他水泥之混凝土不得少於一四晝夜。
在乾燥季節中,普通水泥混凝土及礬土水泥混凝土之澆水,不得少於十四晝夜,其他水泥之混凝土不得少於廿一晝夜。
第61條混凝土品質之檢查,應遵守下列順序:
(1)混凝土配合比及坍落度檢查,每工作班內不得少於二次。
(2)混凝土强度檢查應澆製立方體樣品加以試騐,立方體樣品之數目,在下列混凝土之數量中,不得少於一組(每組至少三個)。
Ⅰ澆灌巨型基礎及巨型結構,每250立方公尺混凝土至少取樣品一組,混凝土整體結構一次連續澆灌500立方公尺以上者每500立方公尺混凝土至少取樣品一組;
Ⅱ 樑、構架、及拱形建築物,每一段落幷不超過100立方公尺者至少取樣品一組;
Ⅲ澆灌裝件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之分部結構每50立方公尺至少取樣品一組。
(3)混凝土坍落度檢查:
Ⅰ應在混凝土之製造地點進行。
Ⅱ應在混凝土之澆灌地點進行(爲測定混凝土於運輸途中之稠度變化)。 澆灌位於水中之混凝土時,應取樣品之數目,每組不得少於12個,其中9個存置於澆灌地點附近之水中,備作試騐之用。
第62條小規模純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之全部施工記錄,應卽記載於施工總記錄中。
工程數量大於500立方公尺,以及重要之鋼筋混凝土工程,應作專門施工日記,其中應記載之項目如下:
(1)柱、樑、平版、構架等每一結構完成之混凝土數量;
(2)建築物各部份(應編號幷註明於施工日記中之混凝土結構略圖上)之施工順序及日期;
(3)所澆灌混凝土之規定標號及其配合成份;
(4)各部模板之拆除日期;
(5)檢查樣品之試騐結果。
施工日記之格式見表9—15,以供參考。
表9—15混凝土工程日記
註:第10欄每日塡寫三次,在7、13及21點鐘塡寫之。 第五節工程驗收及其缺點之整修
第63條純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結構之騐收,應根據下列規定辦理:
(1)檢查竣工之工程是否符合設計施工圖及施工偏差是否合乎規定之允許偏差;
(2)檢查各項隱蔽工程之騐收紀錄及各種樣品之試騐紀錄,以供鑑定鋼筋之位置及混凝土之品質;
(3)檢查結構之外觀及其各部之尺寸是否相符,以供鑑定混凝土之品質。
第64條如相同期齡之混凝土立方體樣品經試騐(參照本篇第30條)而其强度尙未達到設計强度之100%時,建築物是否卽可使用,應由騐收人依據實際檢查結果,必要時幷作載重試騐而後决定。
第65條混凝土表面之麻面及蜂窩,如孔洞不大且非全體多孔者,可用1∶2至1∶2.5之水泥沙漿塗抹平整卽可,但在塗抹前應先以鋼絲刷淸刷幷用水冲洗乾淨。
混凝土表面孔窩或裂痕之淸刷應達其全部,使混凝土之軟弱部份及個別凸出之沙石完全刮除,再以鋼絲刷淸刷並用壓力水流冲洗乾淨後,孔窩卽以細石子拌成之混凝土抹平壓實。
第66條純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結構位置及尺寸之允許偏差,不得超過表9—16所列之各値,重要之鋼筋混凝土結構上之洞及大孔窩,其影響斷面面積甚巨者,應於淸刷及冲洗後,須以壓力噴注修補抹平,或以三公尺高之漏斗狀木模壓灌方法修補。
重要之鋼筋混凝土結構上之洞及大孔窩,其影響斷面面積甚巨者,應於淸刷及冲洗後,以壓力噴射器修補抹平。
表9—16混凝土結構位置及尺寸之允許偏差
第67條如純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結構中須留設孔穴,在澆灌時應置放塞栓;較小補助孔穴之穿鑽,應特別愼謹,並僅能以鑽孔器鑽成,不得用鑿琢成。
第四章預製混凝土構件之製造及按裝
第68條預製純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構件之工廠,應於製品上附以證書,證明混凝土標號,水泥種類,鋼筋之鋼料標號,製造日期,樣品試騐等。
構件上應註明記號,以便按裝時易於辨別。如構件之上下不易辨識時(如平版、矩形樑等)應於構件上面註明“上”字或其他記號。
註:在工地製成之預製鋼筋混凝土構件,如有規定指示,應遵照該指示辦理。
第69條預製混凝土構件之强度檢查,應用立方體樣品試騐方法進行。每一構件之重量小於0.5公噸者,則每250件構件所需之混凝土中應取六個立方體樣品;每一構件之重量大於0.5公噸者,每100立方公尺中應取六個立方體樣品。此外,每當變更材料種類及配合量時,亦須採取樣品試騐。
第70條搬運預製混凝土構件時,務使完整無缺,於倉庫中堆置時,如分層堆置,各層間應分別加墊,上下墊塊,應按同一垂直線置放。 第71條按裝預製混凝土構件時,應使構件與支承部份互相密合,先以濃厚之灰漿將支承面抹平,或於金屬塾上澆以稀灰漿(在澆灌接頭混凝土時),然後將構件按上。於按裝柱之前,應詳細檢查杯形柱基(圖9—20)之水平。
註:重量小於二公噸之平版可直接裝於金屬樑上,不另用金屬墊;各種重量之柱可直接裝於杯形柱基上,但表面須用水泥灰漿抹平。
圖9—20杯形柱基
第72條連接各構件之接頭處,於澆灌混凝土之前,其表面應先加以淸刷、鑿毛,幷用淸水濕潤,混凝土柱端及杯形柱基之接觸面,可不必鑿毛。
澆灌混凝土接頭處之工作,應待各構件按裝完竣後進行,以免新澆之接頭受振。
各層建築物中,各層構件應待下層主要構件之接頭澆灌完竣,幷已凝固後,再行按裝。澆灌接頭之混凝土,其標號應註明於圖樣中,如未經註明,則所用之混凝土强度,最少須較被接合之構件混凝土强度大20%。
養護時,除接頭處澆水外靠近接頭之混凝土,亦須澆水,以免接頭處新灌之混凝土內之水份被其吸收:
第73條騐收按裝完成之結構及預製構件,應依據製成之標準樣品及規定規格,如無標準樣品應依據下列條件騐收:
(1)外觀檢查時,應注意表面是否平整,有無孔窩、裂紋及缺陷。凡小於全面積5%之細小表面孔窩及分散於邊稜之輕微傷痕等不得作爲拒絕騐收之理由;凡屬折斷及有裂紋等深孔窩之不良構件,應視作廢品。曾被拒用之廢品經修復後,再行騐收時應仔細觀察,幷以其中10%作載重試騐,試騐荷重應超過計算荷重之20%。
(2)檢查時構件之幾何尺寸偏差,不得超過下列規定:構件長度小於六公尺者,爲+10公厘,長度大於六公尺者爲+15公厘。在橫斷面上每邊之偏差不得大於+5公厘。
(3)檢查主要鋼筋之位置是否符合及其長度是否足够達到支點;巨型結構中每100件中應選出一件作試騐,小型結構中則每200件中選出一件;檢查時須將構件兩端之混凝土保護層砍落。在中央部份鑿一深達鋼筋之槽,檢查完畢後,須以水泥沙漿抹平。
(4)檢查混凝土施工日記,及試騐室試騐結果。試騐工廠製成之構件時,應參考其證明書(參考本篇第68條)。
(5)騐收重要之承重構件或其他構件,如無樣品試騐結果可作參考,及其記錄亦不甚明瞭時,須施以荷重試騐,同一類型重一公噸以下之構件,每300個中選出二個作試騐,重一公噸以上之構件,每200個中選出二個,其中一個樣品載以計算荷重,另一個以破壞荷重(依據特殊標準之指示)。如發覺試件不能承受上述荷重時,則應由同組內繼續選出兩倍之樣品,再作試騐,如果第二次試騐仍不合格,得完全拒絕騐收。用於結構上之每個構件,須承受1.2倍之計算荷重,經試騐並檢查撓度,合格者,方可使用。
第74條按裝時,各部構件之位置,對於設計要求之偏差,於垂直方向及平面內對於支承部份之關係,不得大於五公厘;在同一層及同一交點處,按裝構件偏差之和,不得超過10公厘。
知识出处
《西南區一般土木築程施工驗收暫行技術規範(4)》
出版者:西南工人出版社
西南區一般土木築程施工驗收暫行技術規範(4)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建筑工程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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