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底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區一般土木築程施工驗收暫行技術規範(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41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底層
分类号: TU323.5
页数: 3
页码: 3—5
摘要: 西南区一般土木筑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中的楼地面工程条例第二章底层。
关键词: 底层 地面工程

内容

第7條 如施工說明書及圖樣中並未載明各種加固措施時,不得在承重力不足或土壤允許壓力小於一公斤/平方公分之土壤上修造底層。
   第8條 在各種土壤上舖築底層時,其施工程序應依照下列之規定:先將土壤上之表面浮土,植物生長層以及其他可能腐爛之雜物清除,並將低窪不平之處填平,然後加以夯實,直至密實平整為度。重要工程必須使用機械夯打。
   第9條 礫石類土壤,沙土、沙質黏土及土壤混合體(混合體之成份見表7—1及表7—2)應先在乾燥狀態下加以夯實,然後適當潤濕之;但不得使土壤濡化。
   黏土類和塵沙類土壤,不得在過濕狀態下進行夯打,遇有此種情况時,應俟土壤獲得最適宜之濕度後,方可進行夯打。
   第10條 用填土作底層時,應分層舖填夯實,每層厚度須符合本規範“土方工程”篇中有關各項之規定。
   第11條 如室內長期處於零下溫度,且地基係具有凍脹性之土壤者,修建地面工程時必須有防止凍脹之措施,否則不得施工。
   第12條 於舖築墊層前,已完工之底層表面須用二公尺長之木尺(如有坡度時,須用模尺)及水平尺加以檢驗;木尺與底層表面間之空隙不得超過二十公厘;在個別地段內長度不超過一公尺時,對設計坡度可有±30%之偏差。 樓地面之面層、結合層及填縫用混合體之各種成份(☆)
   表7—1 土壤混合體之成份
  
   註:Ⅰ 倘天然土壤中,礫石顆粒數量(2公厘及2公厘以上之顆粒)尚未超過35%,即須選用砂與黏土之混合體;礫石數量較大時,須採用礫與砂之混合體。
   Ⅱ 為提高砂與黏土混合體之質量,最好酌加顆粒20公厘以內之礫石,但不得超過10%;混合體中0。25至0.05公厘之顆粒,其含量不得超過25—30%。
   Ⅲ 地基潮濕時,混合體中黏土成份應近乎最低限度;地基乾燥時,應近乎最高限度。
   Ⅳ 礫石顆粒在50公厘以下時,礫與砂之混合體中, 20公厘以上之顆粒不得超過40%。
   ☆ 所有上述成份均為約略之數。在各種情况下,應依樓地面使用條件及材料之質量,加以修正。 表7—2 砂土地面所用混合體之成份

知识出处

西南區一般土木築程施工驗收暫行技術規範(3)

《西南區一般土木築程施工驗收暫行技術規範(3)》

出版者:西南工人出版社

《西南区一般土木筑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系依照本局一九五三年二月印发之“一般土木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草案)”,(此草案系参照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一九五二年一般土木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结合西南情况编订的)现又经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及西南区建筑工程生产技术会议中,各省、市建筑工程局所提各项意见综合、修正、补充而成。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