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樓地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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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一般土木築程施工驗收暫行技術規範(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409
颗粒名称: 第七篇 樓地面工程
分类号: TU767.4
页数: 19
页码: 1—19
摘要: 西南区一般土木筑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中的第七篇楼地面工程条例。
关键词: 楼地面 地面工程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凡工業建築物與普通建築物的樓層及地層之樓地面工程,其施工及驗收規程均屬本範圍之內。
   特種用途之地面,如耐侵蝕性液體作用之地面,防爆炸性之地面,電絕緣性特强之地面等,以及在容易下沉之土壤上或長年凍結之土壤上鋪築之地面,其構造、施工及驗收,均應遵照施工說明書及圖樣中之特別指示辦理。
   第2條 本篇樓地面各層結構之名稱規定如下:
   (1)面層——樓地面工程之最上一層,直接承受載重、摩擦力等者,謂之面層。
   (2)墊層——凡直接位於面層之下,傳遞面層之荷重至底層者,謂之墊層。
   (3)底層——凡位於墊層之下,承受樓地面全部荷重者,謂之底層。
   (4)結合層——凡設於各式塊料面層以下之彈性結合材料,謂之結合層。 (5)防潮層——凡設於面層或墊層下之防潮材料,謂之防潮層。
   (6)保溫層——凡設於地層墊層之下及樓層間之樑或拱上之絕熱層,防寒材料層,謂之保溫層。
   以上所述六種名稱,前三種為樓地面之主要組成部份,後三種視需要情况而敷設之。
   第3條樓地面工程須在其他各項建築工程已無礙於樓地面之施工時,以及樓地面下部各項構造與水電暖氣等各種暗管已經裝設完竣時,方得施工。
   第4條樓地面斜坡之修造方法如下:
   (1)土壤地層上之地面,可根據地基之水平作適當處置。
   ( 2)樓層上之樓面可於澆灌混凝土底層時作適當調整。
   (3)面積在20平方公尺以內之樓地面,可將土壤地層上之墊層厚度逐漸增加,或將樓層內之保溫或隔音層逐漸增加(如有保溫及隔音層者)。
   第5條 舖築地面時所用之砂、礫石或碎石,應用下列夯實係數:砂:1.10-1…20;礫石:1.25—1.30;堅硬岩石之碎石: 1.30—1.40;鬆軟岩石之碎石或礦渣:1。30—1.50。上列係數須用試夯方法校驗之。
   第6條 每進行舖築次層樓地面以前,應將先作完之一層加以檢驗;並作成隱蔽工程紀錄。 第二章 底 層
   第7條 如施工說明書及圖樣中並未載明各種加固措施時,不得在承重力不足或土壤允許壓力小於一公斤/平方公分之土壤上修造底層。
   第8條 在各種土壤上舖築底層時,其施工程序應依照下列之規定:先將土壤上之表面浮土,植物生長層以及其他可能腐爛之雜物清除,並將低窪不平之處填平,然後加以夯實,直至密實平整為度。重要工程必須使用機械夯打。
   第9條 礫石類土壤,沙土、沙質黏土及土壤混合體(混合體之成份見表7—1及表7—2)應先在乾燥狀態下加以夯實,然後適當潤濕之;但不得使土壤濡化。
   黏土類和塵沙類土壤,不得在過濕狀態下進行夯打,遇有此種情况時,應俟土壤獲得最適宜之濕度後,方可進行夯打。
   第10條 用填土作底層時,應分層舖填夯實,每層厚度須符合本規範“土方工程”篇中有關各項之規定。
   第11條 如室內長期處於零下溫度,且地基係具有凍脹性之土壤者,修建地面工程時必須有防止凍脹之措施,否則不得施工。
   第12條 於舖築墊層前,已完工之底層表面須用二公尺長之木尺(如有坡度時,須用模尺)及水平尺加以檢驗;木尺與底層表面間之空隙不得超過二十公厘;在個別地段內長度不超過一公尺時,對設計坡度可有±30%之偏差。 樓地面之面層、結合層及填縫用混合體之各種成份(☆)
   表7—1 土壤混合體之成份
  
   註:Ⅰ 倘天然土壤中,礫石顆粒數量(2公厘及2公厘以上之顆粒)尚未超過35%,即須選用砂與黏土之混合體;礫石數量較大時,須採用礫與砂之混合體。
   Ⅱ 為提高砂與黏土混合體之質量,最好酌加顆粒20公厘以內之礫石,但不得超過10%;混合體中0。25至0.05公厘之顆粒,其含量不得超過25—30%。
   Ⅲ 地基潮濕時,混合體中黏土成份應近乎最低限度;地基乾燥時,應近乎最高限度。
   Ⅳ 礫石顆粒在50公厘以下時,礫與砂之混合體中, 20公厘以上之顆粒不得超過40%。
   ☆ 所有上述成份均為約略之數。在各種情况下,應依樓地面使用條件及材料之質量,加以修正。 表7—2 砂土地面所用混合體之成份
  
   第三章 墊 層
   第一節 非剛性墊層
   第13條 非剛性墊層所用之材料如下:粗沙、中沙、沙土混合體、黏土三合土、礫石、碎石、礦渣、碎磚、角礫、貝殼、石灰三合土及其他合乎沙之規格之材料(可與沙同等使用)。註:礦渣及爐渣,僅可在次要房屋中且地面所受荷重不大時使用之。礦渣表面如有琉璃狀物質,且有氣泡狀組織者,不得使用。
   第14條 非剛性墊層須分層舖墊夯實,每層厚度不得超過一五〇公厘。夯時應從乾燥狀態開始,然後逐漸潤濕,但不得過濕而致土壤濡化。
   第15條 墊層如用沙土混合體、黏土三合土、礫石或碎石時,其構造應根據此類材料作成之面層所需條件施工(見本篇第26條至第27條)。
   第16條石炭三合土墊層,其成份為水化石灰、沙及碎石或碎磚、礦渣及爐渣等,按照圖樣中規定之比例配合之。先將石灰及沙加水調成灰漿,然後與碎石拌和,分層舖填;每層厚度以三〇〇公厘為度,夯實至二〇〇公厘為止。碎石或碎磚及礦渣等之粒度,一般為二〇至五〇公厘。
   第17條舖築面層以前,已完工之墊層表面,須用二公尺長之木尺及水平尺加以檢驗(如有坡度時,可用模尺)木尺與墊層表面間之空隙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墊層之上另有沙質結合層,且其面層係成塊材料(如木塊、路面磚等)或沙土混合體者,則墊層與木尺間之空隙不得大於二〇公厘;如係瀝青板或瀝青沙漿等其他面層者不得大於十五公厘。在個別地段內,其條寬不超過一公尺時,對設計坡度可有±30%之偏差。
   第18條 非剛性墊層表面不平之偏差超過允許偏差規定時,須用同樣材料加以修補後再行夯實。 第二節 剛性墊層(混凝土類)
   第19條 剛性墊層中,應用凝固較慢之低級水泥所作成之混凝土,其標號不得大於七〇;如圖樣中載明特殊原因者,方可採用標號九〇或九〇以上之普通水泥混凝土,此項混凝土之稠度應較大。
   第20條 用普通水泥調製混凝土時,應遵照本規範“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篇有關各項之規定辦理。
   第21條 剛性墊層在澆灌以前,其底層須遵照本篇27條之規定,使用沙、礫石或碎石等加以處理,並將處理後之底層表面澆水潤濕。
   第22條 澆灌墊層混凝土時,應遵照本規範“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篇有關各項之規定並應依照下列各點加以分段;伸縮縫之位置,不同材料面層間之銜接地點及機械設備下之基礎位置。
   第23條 剛性墊層澆灌完畢後,應作下列各項檢驗:
   (1)伸縮縫位置是否正確,寬度是否適合,邊線是否垂直;
   (2)鑲邊用角鋼等之錨定或其空洞是否正確;
   (3)剛性墊層之表面有無個別不平之處,可用二公尺長之木尺及水平尺加以檢驗(如有坡度時,須用模尺);木尺與剛性墊層表面間之空隙不得大於十公厘。在個別地段內其長不超過一公尺時,對設計坡度可有±25%之偏差。
   第24條 剛性墊層表面不平之偏差如超過允許偏差之規定時,須用同樣材料加以修補;修補時須先將不平之表面劃毛,並用水洗刷清楚(倘墊層為石灰三合土則不能洗刷)。
   第四章 面 層
   第一節總 則
   第25條 面層之舖築,應在墊層、保溫層、隔音層或結合層等之表面已完全刷清,並準備妥善後始可進行,且須遵守下列規定:
   (1)水泥混凝土面層、水泥沙漿面層、塊料面層及磨石子面層等,應在墊層或結合層之混凝土等凝結後而未硬化前進行施工;如在鋼筋混凝土樓板上或已硬化之混凝土墊層上進行面層施工時,必須先將其表面劃毛,以鋼絲刷刷淨,並用清水冲洗乾淨。
   (2)瀝青混凝土面層、瀝青沙漿面層及以黑色膠合料作結合層之塊料面層,均須在乾透之墊層表面上施工。在澆灌黑色膠合料結合層之前,必須先以燒熱之石油瀝青或焦油(依結合層所用膠合料之種類而定)打底。
   第二節 整體面層
   一泥土面層
   第26條 舖築泥土面層時,對於天然土壤(不滲添加料者)之夯實,須遵守本篇第8條及第10條之規定辦理。
   第27條 泥土面層中如摻入碎石、磚石或礦渣等滲加料者,應依照下述方法施工;先將添加料撒舖於泥土面層上,然後用石滾等滾壓,壓入土內至少四〇公厘。施工時一面滾壓一面灑水,但須防止土壤因灑水過多而濡化。若為黏土類土壤,則僅可在初壓時潤濕。
   二 水泥混凝土面層及水泥沙漿面層
   第28條 水泥混凝土面層用極稠之混凝土舖築,其標號不得低於一七〇號,所用之石料須為耐磨性較大之堅硬岩石,其顆粒不得超過面層厚度之〇•六倍。
   第29條 水泥沙漿面層所用之灰漿,其成份配合比為1:2至1:3,水與水泥之比為0.60至0.65;水泥應用300號或400號,沙應用潔淨之粗沙。
   第30條舖築水泥混凝土面層及水泥沙漿面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於已凝結之墊層上或鋼筋混凝土版上,澆灌水泥混凝土或水泥沙漿面層時,應先將下層表面劃毛,以鋼絲刷刷淨,並用水冲洗乾淨;
   (2)混凝土面層應於澆灌完竣後即行用鐵板抹光,不得另加水泥沙漿抹面;
   (3)兩伸縮縫間之面層應一次澆完,不得中途停頓。 三 磨石子面層
   第31條磨石子面層須用水泥、碎大理石或花崗石、玄武石等耐磨性之硬質碎石,按1:1.5至1:2配合比調成。色澤及顆粒之大小,須遵照圖樣中之規定。
   第32條磨石子面層之厚度應為一五至二十公厘,下面須先舖築二〇至四〇公厘厚之1:3至1:4水泥沙漿一層。舖築此項水泥沙漿層時,應遵守第29條及第30條之規定。磨石子面層內之碎石子,應分佈均勻。舖築磨石子面層時須用金屬滾、石滾或木夯等以人力輕輕壓實。
   第33條磨石子面層應按設計圖案及不同之色澤用銅片、鋁片或不銹鋼片加以分隔,舖築時先將銅片等固定於水泥沙漿層內,務使頂面在同一水平,俾澆築磨石子時得以平正。
   第34條面層應在混合物已獲得相當强度,並不致因修整而發生脫落現象時,方可用金鋼沙石或磨石磨平,必要時再用石粉及臘打光。
   四 瀝青沙漿面層
   第35條瀝青沙漿面層應用細礫石或碎石、沙及石粉或礦渣粉等另加石油瀝青或焦油調合而成,其配合成份須依據所用材料之特性,用實驗方法進行選擇及檢驗。
   第36條製成之瀝青沙漿,應符合下列規定:比重2.0至2.2,抗壓强度在二二度時不小於三〇公斤/平方公分;水之飽和率不大於百分之一點五(按重量計算)。
   關於瀝青沙漿之配合成份及方法可參閱表7—3。
   表7—3 瀝青砂漿成份
  
   註:Ⅰ 耐酸瀝青混合體須採用下列礦物粉:玄武石粉、輝綠石粉、石英石粉、晶基長石粉、石英斑岩石粉等,耐鹼瀝青混合體內用:石灰石粉、白雲石粉、輝綠石粉、石英石粉等。
   Ⅱ 調製耐油性瀝青混合體,只准採用焦油類材料。
   第37條製造瀝青沙漿時,石油瀝青須加熱至一六〇度至一八〇度;焦油須加熱至一三〇度至一四〇度。
   第38條 加入瀝青沙漿內之各種混合材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1)礫石中所含之有機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一·〇,粒度小於二公厘者不得多於百分之五,碎石須用堅硬之岩石,其極限抗壓強度,用於面層之上層者不得小於六〇〇公斤/平方公分,用於雙層面層之下層者,不得小於四〇〇公斤/平方公分,其最大顆粒不得大於該層厚度之〇·六倍。
   (2)沙中所含之黏土,不得大於百分之三,所含之有機雜質,不得大於百分之〇·五。
   (3)石粉應符合下列規定:石粉原材料之極限抗壓强度,不得小於二〇〇公斤/平方公分;通過〇·五公厘之篩孔者,其數量不得少於百分之九五;通過〇•一五公厘之篩孔者,不得少於百分之八五;通過〇·〇七四公厘篩孔者,不得少於百分之六五。
   石粉原材料之極限抗壓强度在六〇〇公斤/平方公分以上者,則通過〇·二公厘篩孔之數量不得少於百分之五〇;通過〇•一五公厘篩孔者,不得少於百分之三〇;通過〇·〇七四公厘篩孔者不
   得少於百分之二五。
   (4)黑色膠合料,可用合成焦油或相當於蘇聯標號第二號或第三號之石油瀝青。
   第39條石油瀝青沙漿於澆灌時,應保持溫度在一五〇度以上,焦油沙漿於澆灌時,應保持溫度在一一〇度以上。
   第40條舖築瀝青沙漿面層時,其墊層之表面務須清潔乾燥,室內溫度應在+5度以上。
   第41條 新舊面層之交接處,其潤度在五〇至一〇〇公厘以內者,應先澆熱瀝青,俟交接部份受熱後,即將冷却部份除去,隨即繼續進行澆灌。
   第42條 如面層分二層或三層澆灌時,每層須滾壓平正,次層即澆於前層之上面。
   第43條面層表面如有不平之處,可用沙填平,如用人工滾壓時,其不平之處可用礫石及細沙撒舖後,再行滾壓平正。
   第三節 塊料面層
   一 磁磚面層或水泥版面層
   第44條磁磚面層或水泥版面層之下須先澆水泥沙漿結合層,版間填縫所用之材料應與該結合層所用者相同,但應較稠(填縫之材料中並可加滲合料)結合層及填縫用之灰漿成份,參見表7—4
   表7-4塊料地面中,結合層及填縫料水泥砂漿之成份
   註:Ⅰ 結合層構造須採用1至5號之成份;結合層用灰漿時,填縫亦用1至5號之成份(但磁磚及水泥版之面層除外;該類面層之填縫用純水泥漿)。砂質結合層中,填縫之上部可用2.3.4號之成份;具防潮性之結合層中,可用1.4.5號(但5號僅適用於不承受衝擊荷重之地面)。
   Ⅱ 結合層所用灰漿之稠度,在磚石砌體灰漿中規定之;填縫灰漿之稠度須較稀。
   第45條 結合層如用水泥沙漿應按下列程序施工:
   (1)磁磚或水泥版在使用前須浸水二至三小時;
   (2)結合層澆完後應即行貼舖磁磚或水泥版。磚與磚之間或版與版之間應相互密合;凡牆角邊緣及緊靠牆處尤須密合。磁磚或水泥版與墊層之間不得留有空隙,近牆之處必須用磁磚貼足,不得僅用灰漿抹平。
   (3)將磁磚或水泥版舖於水泥沙漿結合層上之後,沿縫須灌注薄水泥漿使其淌入縫中;過剩之水泥漿,須在凝結前即行刮除乾淨。
   二 混凝土版面層
   第46條 混凝土版面層之混凝土版可在工廠或現場製造,其尺寸為300× 300× 30或400× 400×40公厘,所用之混凝土標號不得小於一七〇。
   第47條舖築混凝土版時應遵守本篇45條之規定。 三 馬賽克面層
   第48條 馬賽克在使用前須先用水浸透,並經適當晾乾,然後用1:2水泥沙漿結合層膠合。
   第49條舖貼時須校驗平正,縫隙間用薄水泥漿灌足,舖竣後表面用二十分之一稀鹽酸洗刷,並用清水冲洗乾淨。
   四 木板面層
   第50條 木板面層須用木板或方木舖築,用於單層面層及雙層面層之上層者,須一面鉋光;用於雙層面層之下層者不必鉋光,板寬不得大於一四〇公厘,木板之厚度及濕度須符合圖樣中之規定。
   第51條 單層木板面層舖釘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舖釘平縫及高低縫木板時,可用明釘釘法;
   (2)舖釘企口縫木板時須先用鐵馬釘牢於木楞上,再用對楔將木板排緊,然後在凹口處用釘斜向釘入;
   (3)釘長為木板厚度之二·五倍,釘頭應先行敲扁,並用送釘器將釘送入板內。
   第52條雙層木板面層舖釘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雙層木板面層之下層木板可用平縫,與木楞成四五度斜角舖釘;
   (2)雙層木板面層之上層木板,可用高低縫或企口縫,與木楞垂直舖釘。舖釘時,應以一較厚之木板貼靠於板邊,用以承受鐵錘敲擊,使木板排列緊密;
   (3)釘長,釘法均與釘單層木板者相同。
   第53條 為防止板面翹曲起見,木板之心材應向上。面層舖竣後,須分別用粗細鉋鉋平。鉋光木板之接頭應相錯交替,不得連續在一直線上。
   第54條 木板面層與間壁之交接處,應留出一·五至二•〇公分之縫隙,然後用踢脚板蓋沒。為使地面下乾燥起見,應設置通風洞,並須遵照本規範“木作工程”篇有關各條之規定。
   第55條舖設實心木板面層時,埋置於墊層或保溫層內之木楞,須加以防腐。面層木板之底面須塗以熱石油瀝青或熱焦油,待墊層或保溫層乾透後,方可舖設木板面層。舖設時,墊層或保溫層之表面,須先塗抹熱石油瀝青或熱焦油一層,隨後立即將面層木板趁熱擠實,使無空隙。
   第56條木板面層之油漆,須於粉刷完竣後進行,並應按照本規範“油漆工程”篇之規定施工。
   第五章 地面伸縮縫及不同材料地面接合處之構造
   第57條 土壤層上之地面之伸縮縫,僅須在混凝土等剛性墊層上設置,伸縮縫可於澆灌混凝土時,隔以木板,板面貼以油氈紙,或鉋光後塗黑油或煤焦油。混凝土全部凝固後,將板拆除,空隙內填入瀝青或煤焦油沙漿或其他富彈性材料。
   第58條 樓層上地面,僅須在與房屋主要結構相接處設置伸縮縫。縫中先用抹油或鍍鋅之鐵皮作為伸縮裝置,中間填以與第57條相同之材料。
   第59條 用不同材料舖築之地面,其相接處之構造方法應遵照下列規定:
   (1)用不同材料舖築之地面,其相接處之下面必須置有不小於七〇號之混凝土墊座一條,並須將鑲邊或地面面層錨定於墊座上。
   (2)鑲邊用之角鋼等,須於舖築地面時同時置入。
   Ⅰ 如用角鋼鑲邊時,應於舖築地面前,先將角鋼用鐵皮錨定於墊座上;如用硬木鑲邊,應用木釘錨定於墊座上;
   Ⅱ 用路面磚或石塊等鑲邊,如磚或石塊等之厚度,大於面層時,則混凝土墊坐內應留出空位,然後將鑲邊材料嵌入;
   Ⅲ 如鑲邊石之厚度與地面面層相同,則墊座內可不必留出空位,鑲邊材料可用水泥砂漿膠貼於墊座上;
   Ⅳ 如墊座與面層之施工時間相隔不久,則鑲邊與墊座可同時施工。
   第六章 工程驗收
   第60條樓地面工程,應按照下列各項進行驗收: (1)樓地面各部份之構造及尺寸,應與設計相符,根據施工日記之記載及隱蔽工程之紀錄,進行檢查下列之質量:底層、墊層、防潮層、保溫層、隔音層及結合層。
   地面個別構造部份,其厚度與設計之允許偏差不得超過+10%。
   (2)面層、結合層、墊層相互結合是否密實;凡有結合不密實之處應揭去重做。
   (3)面層之密實程度如何及有無沉陷之可能性,可用試滾法或試夯法加以檢查。
   (4)面層是否平坦,可用二公尺長之模尺測定之。模尺與面層表面間之空隙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瀝青沙漿、瀝青混凝土及瀝青板面層……………六公厘
   磨石子、磁磚、馬賽克、水泥板及木板面層………三公厘
   版、石、木等塊料地面內,相鄰二行間高度之偏差,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石塊面層………………………………………………五公厘
   混凝土版面層…………………………………………三公厘
   磁磚、馬賽克、水泥板面層………………………二公厘
   木板地面不得有凸凹之處。
   (5)面層之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可用模尺及水平尺加以檢驗(面積過大時須用水平儀)。在個別地段上一公尺寬度內可有±25%之坡度允許偏差(不論何種面層),檢驗排泄液體用之水溝坡度及地面坡度時,除前述方法外,且須經注水試驗。
   (6)伸縮縫及各種地面之鑲邊,其位置及施工方法是否正確。
   (7)地面與牆、柱、門檻,設備下之基礎及排水溝等處之交接,其施工是否精確。
   (8)面層有無開裂現象;磨石子面層有無未磨光之處;塊料面層之縫隙是否灌滿;水泥版、混凝土版等面層是否膠貼牢固,有無鬆動之處,木板面層拚縫是否緊密;接頭處是否牢固,沿邊部份是否與中部同樣鉋光。
   (9)裝修、油漆、地面圖案是否與設計相符。

知识出处

西南區一般土木築程施工驗收暫行技術規範(3)

《西南區一般土木築程施工驗收暫行技術規範(3)》

出版者:西南工人出版社

《西南区一般土木筑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系依照本局一九五三年二月印发之“一般土木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草案)”,(此草案系参照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一九五二年一般土木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结合西南情况编订的)现又经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及西南区建筑工程生产技术会议中,各省、市建筑工程局所提各项意见综合、修正、补充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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