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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篇 總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區一般土木建築工程施工驗收行技術規範》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211
颗粒名称:
第一篇 總則
分类号:
F407.9
页数:
3
页码:
1-3
摘要:
工業建築物及普通建築物等一般土木建築工程之施工驗收規程均屬本規範範圍之內,本局直屬各單位及西南各省市建築工程局所屬各單位之新建、改建及修復工程,在設計、施工、驗收時均應遵守之。
关键词:
建筑工业
技术规范
内容
第1條凡工業建築物及普通建築物等一般土木建築工程之施工驗收規程均屬本規範範圍之內,本局直屬各單位及西南各省市建築工程局所屬各單位之新建、改建及修復工程,在設計、施工、驗收時均應遵守之。
第2條凡具有特殊用途之建築物,如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大橋、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均應遵守各該有關建設機關所頒佈之施工規範及設計部門特訂之施工規範辦理。
第3條臨時性建築物之施工驗收不屬本規範範圍之內。
第4條凡領購基地、訂立四周界址及决定主要建築物之軸線、主要管道之中心線、鐵路公路之電線等工作,均應由建設單位負責處理。施工時,之施工地段內有關施工上之測量工作,應由承建單位負責辦理。
第5條在已有建築物之地區內,進行新建或改建工程時,建設單位應將該建築地區原有建築物之總平面佈置圖,及地下管道等詳圖供給承建單位。
第6條在工地進行施工準備工作之前,應具備全部技術設計文件,及工程預算書。 第7條工程開工前,應訂立包工合同,凡計劃及技術設計未經批准者,絕對不得開工。
第8條作施工設計時,應注意工地之交通道路工作,管道敷設工作及開工前施工地區內之場地整理工作。
建設單位及設計部門,應按照已經確定之工程計劃,及時供給承建單位以施工詳圖,以保證工程計劃之順利完成。
第9條所有一般土木建築工程之施工應完全符合本技術規範,技術設計書、施工詳圖及其他有關技術保安等各項之規定。
承建單位於必要時有權建議更改設計圖樣,但必須徵得建設單位及設計部門之同意。
第10條所有工地使用之建築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建築零件,均應符合規定之質量標準及其他技術條件,並應由承建單位負責檢驗。
第11條各項工程之隱蔽部份,例如:地基、基礎、防潮層、木結構及其零件之防腐工作、鋼筋混凝土中之鋼筋工作、樑伸入牆內部份及防火結構等,均應於隱蔽前分別進行中途驗收並做驗收記錄,由建設單位及承建單位雙方共同簽字。
第12條凡修建煙囱、水塔、煤塔、昇降機等高大之建築物時,及在第一大類大孔性土壤地基上修建任何建築物時,承包人必須事先準備於施工期中對此項建築物之沉陷做有系統的觀測,並做出記錄(參見本篇附錄Ⅲ附表1—2)。工程驗收後,使用單位須於使用期中繼續進行其沉陷情况之觀測工作。 第13條工程進行中,如發現個別結構發生變形時,承建單位應立卽設法消除其變形根源,並應保證工程之穩固安全;對變形部份應隨時注意其變化,並將結果作成記錄。
第14條每項工程進行時,均應塡寫施工總記錄,其式樣可參照本篇附錄工附表1—1制訂。
第15條每項工程及整個工程竣工時,均應進行驗收工作。
當工程驗收時,該工程應符合技術設計書、施工圖及本技術規範等,並應記入驗收文件;此項文件中且須說明該工程之質量。
驗收文件中應確定自何日何時起,所有工程之一切保衛和保管工作卽由驗收者負責。
第16條工程之驗收應依照包工條例辦理(驗收時建設單位及承建單位應行提出之文件目錄見本篇附錄Ⅱ)。
第17條凡有關建築工程之施工驗收事項,如發生疑義或糾紛時,得由本局研究解釋或處理之。
知识出处
《西南區一般土木建築工程施工驗收行技術規範》
出版者:西南工人出版社
西南區一般土木建築工程施工驗收行技術規範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地方一般土木建筑工程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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