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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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169
颗粒名称: 第五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2
页码: 97—98
摘要: 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五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云南省

内容

第五條對小土地出租者,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革命軍人及烈士家屬出租的少量土地,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少許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者,應予照顧。
   革命烈士的直系親屬,應有書面證明或由當地人民公證,方能確定。
   民兵、民工、地方幹部與積極份子爲革命工作而死難者,其家屬均應與烈士家屬享受同樣待遇。
   (二)工人及貧苦職員、教師、自由職業者出租的小量土地,如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較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超過不多,或當地土地已足够分配,則其超過部份,可不予抽動分配。如當地土地不足分配,而上項土地又較此標準超過較多時,則應向其說明理由,採取協商辦法,俟取其本人同意後,始得將其超過部份酌量徵收分配。
   (三)對依靠出租小量土地爲生的鰥、寡、孤、獨、殘廢人等,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雖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但在當地土地情况允許的條件下,且本人生活確屬困難者,其稍多於此標準的土地,得酌予保留。
   (四)小土地出租者出租土地的數量雖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但其職業收入甚豐,足以經常維持生活,在本人同意下亦可徵收其土地之一部或全部。
   (五)小土地出租者出租給農民耕種的土地,如本人生活確屬困難,要求抽囘自己耕種時,得由雙方協議,經區農協批准後,始得抽囘一部或全部自耕。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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