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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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168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2
页码: 96—97
摘要: 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四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云南省

内容

第四條在執行土地改革法第四條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地主兼營的工商業”係指在城市街鎭及在農村中所兼營的一切工商業;其“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土地和財產”,係指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各項建築物和這些建築物所佔的地基,以及資金、機器、工具、原料和各種產品、商品等,均須切實保護,不得侵犯;但其種植工業原料的土地及收穫物不在此限。
   (二)工商業家在農村中由其直接經營,使用機器耕種,或有其他進步的設備的農業土地,得由專員公署(市)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收歸國有,仍由原企業單位繼續經營,不加分配。
   (三)工商業家在農村中出租或僱人耕種的土地,家中無人參加農業主要勞動者,土地應予徵收分配;徵收後,其以土地收入爲生的在鄉人口得酌情分給土地。如工商業家的土地係完全自耕,或雖僱人耕種,但家中有人參加主要農業勞動者,應根據其在農村的家庭人口、土地情况,按照“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另定其家庭成份,並按其成份確定待遇。 (四)工商業家在農村中隨土地租給佃戶居住的房屋,或原由農民居住而非用於工商業之房屋,均應徵收分配;但其在農村的其他財產和合法經營,如私人住宅、廠房、倉庫、及有利於生產之投資活動等,均予保留。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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