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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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167
颗粒名称: 第三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2
页码: 94—95
摘要: 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三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云南省

内容

第三條在徵收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時,應注意: (一)除上述土地(包括田、地、山)及與其相連的塘、井、堤、壩等水利和各種在農村的林木、菓園、菜園、竹園、花圃及其相連的莊房厠所等,徵收後須視情况保爲公有或分配外,其他財產一律不動。
   (二)學校所有的操場、苗圃、農場及附屬於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寺廟或教堂內的小塊園地及名勝古蹟本身所佔用的土地不予徵收。
   (三)屬於祠堂的財產由當地農民協會會同本族勞動人民恊議處理之。
   (四)對依靠土地收入以維持費用的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名勝古蹟等在徵收其土地後,其經費困難時,一般得由當地人民政府就地方經費中給以補助解决;不足者可轉請上級政府設法給以適當補助。非必要的事業,應根據廣大羣衆意見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之决定,分別裁倂。
   (五)公用義塚土地可不分配。
   (六)公荒與公山之不宜分配者,徵收後應歸政府管理經營;其分給羣衆所有者,應組織羣衆封山造林,不得任意開墾荒山及砍伐樹木。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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