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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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166
颗粒名称: 第二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3
页码: 92—94
摘要: 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二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云南省

内容

第二條在執行土地改革法第二條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凡地主所有的土地,包括田、地、山及與此相連的塘、井、堤、壩等水利,和各種在農村的林木、菓園、菜園、竹園、花圃及其相連的莊房厠所等,均應沒收分配。
   沒收土地時,須隨帶沒收地主所有的肥料。
   (二)凡地主所有使用於農業耕作及出租給農民而以收取租金爲目的與屬高利貸性的交農民代爲餵養的牛、馬、驢、騾等耕畜及地主乘騎的馬、驢、騾等乘畜,均應沒收分配;但屬於運輸業、手工業、作坊或經營畜牧,以販賣爲目的者,應予保留。
   沒收耕畜乘畜時,須隨帶沒收地主所有的耕畜乘畜飼料。其他家畜,如鷄、鴨、猪、羊、狗等,不屬於耕畜範圍。
   (三)凡地主所有使用於農業生產之工具,如犂、耙、鋤、鐮、水車、風箱、碓、藟、摜盆、槤械、車架、耕畜套、籮、筐、箕、口袋、倉、囤、晒墊以及其他各種農業生產工具均應沒收分配。但抽水機等進步的農業生產設備及碾米機、織布機、磨坊、粉坊、醬房、酒房、豆腐坊、糖坊、油坊、窰、烤棚等工商業副業性質者,仍應保留。碾、磨可視需要分給得地較少的一戶或數戶農民,以資調劑。
   (四)多餘的糧食係指就地主所有糧食中扣除應減租糧,應繳公糧後,及按當地一般農民生活水準留給地主全家依靠農業收入生活的人口至下季收穫以前所需口糧以外所餘的糧食。“糧食”包括食用作物(主糧雜糧)及各種農業經濟作物及山林特產(如茶葉、菸葉、棉花、蔴、藍靛、菜蔬、桐子、菜子、甘蔗、花生及田地上副產之一般藥材等)計算時均折合主糧除按上述規定扣除必需者外,一律沒收分配。三七等藥材,松香、漆、木耳、木棉等帶有技術性之作物,不予沒收。
   (五)多餘的房屋是指在地主原住房屋中留下够其全家居住以外的所有在農村中的房屋;分配時,一般採先留後分的辦法。隨房沒收的傢俱,由農民協會適當調整後分配。
   地主在農村中,租給農民住的房屋,應予沒收分配。地主在農村街鎭的房屋,直接使用或出租於經營工商業者不動;其他不直接使用於經營工商業者,均應沒收。
   地主在縣城之房屋,一律不動。
   沒收地主的房屋中有不適於農民居住者(如別墅等),應留作當地公用,或由專員公署另定處理辦法,不予分配。
   地主爲建築房屋並非直接使用於工商業的磚、瓦、木、石等及其所有的谷場、牛欄、猪圈等,一倂沒收分配。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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