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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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076
颗粒名称: 第十七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3
页码: 36—38
摘要: 重庆市近郊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重庆市

内容

第十七條若干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一、沒收和徵收的山林、魚塘、桐山、竹林、菓園、苗圃、花圃等,其分配不利於經營者,得由當地人民政府管理經營或者由原經營人經營之。
   二、沒收和徵收之堰、塘等水利,可隨田分配給農民使用。其不宜於分配者,得由當地人民政府管理經營之。
   三、大森林、大荒山、礦山、江、河等,均歸國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經營之。其原由私人投資經營者,仍由原經營者按照人民政府頒佈之法令繼續經營之。河、江邊沿灘地放墾者,按照市人民政府頒佈之法令執行之。
   四、沒收和徵收土地時,墳墓及墳場上的樹木,一律不動。但限於墳墓本身及與墳墓相連的小塊墳場及樹木。如墳墓旁的大塊林地係地主所有的則收歸國有,郊區中原有的義塚地不動。
   五、名勝古蹟、歷史文物,應妥爲保護。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築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壞。
   六、解放後開墾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時不得沒收,仍歸原墾者耕種,不計入應分土地數目之內。
   七、爲維持郊區農村中的修橋、補路、茶亭、義渡等公益事業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習慣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八、關於華僑所有的土地和財產,依照中央政務院頒佈的“土地改革中對華僑土地財產的處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九、鐵路、公路兩旁的護路土地,飛機場佔用的土地及已劃定之鐵路、公路、飛機場、城市建設需用之土地,應予保留,不得分配。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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