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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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063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2
页码: 28—29
摘要: 重庆市近郊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四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重庆市

内容

第四條保護工商業,不得侵犯。工商業家在郊區的農業土地和荒地及原由農民居住的房屋,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工商業家本人或本企業在郊區農村中經營、僱人種植並有相當投資及技術設備的農業土地,不加分配,仍由原經營人或原企業繼續經營。
   二、工商業家租給農民耕種的土地或原由農民居住的房屋以及荒地,應予徵收。
   三、工商業家在郊區中的其他財產和合法經營,如私人住宅、廠房、倉庫以及在郊區中有利於生產的投資等,應予保護。
   四、工商業家在郊區中已開始建築工廠的廠基,予以保留。但本辦法公佈前,尙未開始建廠之土地,應予徵收。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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