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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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059
颗粒名称: 重慶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
分类号: D651.1
页数: 15
页码: 27—41
摘要: 为适应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近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城市近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近郊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等内容。
关键词: 土地改革 重庆市

内容

第一條爲適應城市建設與工商業發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區農業生產的特殊情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的“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之規定,結合本市郊區具體情况,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主在郊區的土地、耕畜、農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依下列規定沒收:
   一、沒收地主不直接使用於工商業的土地和多餘房屋及其中的傢具。地主在城區所有的房屋,一律不動。
   二、地主所有的直接使用於農業耕作或分散出租給農民餵養之耕畜,均予沒收。
   三、地主所有的直接使用或出租給農民使用於農業生產之工具,均應沒收;至於地主所有的其他副業或手工業生產工具等,則應保留,不予沒收。
   四、地主在扣除了應減租糧、應交公糧及渡過下季的口糧之後,所有的多餘糧食,應予沒收。
   五、除以上規定應予沒收之財產外,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
   第三條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社團在郊區的農業土地和荒地及隨同土地出租的房屋應予徵收,其他財產不在徵收之列。
   對依靠土地收入維持費用的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等事業之屬於公立者,在徵收其土地後,其經費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地方經費中開支,不足者得呈請上級予以補助,非必要的事業則可分別裁倂之。其屬於私人或社團舉辦而必須維持者,應由各該主辦機關妥籌維持辦法,其經費確實無法籌措時,得請求市人民政府設法給以適當補助。對學校所有操場、苗圃、農場及附屬於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寺院或教堂內的小塊園地,不予徵收;但爲了城市建設的需要,可酌情予以徵收或調補。
   淸眞寺所有的土地,在當地囘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條保護工商業,不得侵犯。工商業家在郊區的農業土地和荒地及原由農民居住的房屋,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工商業家本人或本企業在郊區農村中經營、僱人種植並有相當投資及技術設備的農業土地,不加分配,仍由原經營人或原企業繼續經營。
   二、工商業家租給農民耕種的土地或原由農民居住的房屋以及荒地,應予徵收。
   三、工商業家在郊區中的其他財產和合法經營,如私人住宅、廠房、倉庫以及在郊區中有利於生產的投資等,應予保護。
   四、工商業家在郊區中已開始建築工廠的廠基,予以保留。但本辦法公佈前,尙未開始建廠之土地,應予徵收。
   第五條對小土地出租者,按下列情况處理:
   一、革命軍人及烈土家屬(包括辛亥革命、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戰爭、人民解放戰爭歷次爲革命陣亡和死難烈士的直系親屬在內)出租的小量土地,少許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的標準者可予照顧,以奬有功。
   二、工人、貧苦職員、貧苦教師與貧苦自由職業者等出租之小量土地,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者,不予徵收。如其出租土地超過當地毎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時,則應向其說明理由,採取協商辦法,將其超過部份酌量徵收。
   三、依靠出租小量土地爲生的鰥、寡、孤、獨、殘廢人等,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不超過當地毎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者,不予徵收。如其出租土地稍多於百分之二百,生活確屬困難者,得酌予保留。居住城市中的貧苦鰥、寡、孤、獨、殘廢人等,在郊區中出租小量土地者,亦可享受同樣待遇。
   四、開設小飯店、燒餅店、豆腐店者及小販等在郊區中出租小量土地而本人生活確屬困難者,得依照本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照顧。
   五、小土地出租者出租給農民耕種的土地,如本人要求抽囘自己耕種時,得經過雙方協議抽囘一部或全部。
   六、高級職員及生活富裕的自由職業者,即令其個人係出身於地主家庭,並有較多的土地出租,對其本人在政治上不以地主論,但其出租的農業土地,仍需徵收。 第六條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其多餘出租之土地予以徵收。
   如其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少於當地每人土地平均數者,徵收時得予保留連自耕土地在內相當於當地每人土地平均數的土地。
   富農租入的土地,應與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計算。
   第七條中農(包括富裕中農在內)、貧農、雇農在郊區的土地及其他財產,均予保護不動。
   第八條本辦法規定應予沒收和徵收的土地,在本市解放以後,以出賣、出典、贈送或用其他方式轉移分散者,一律無效。此項土地應計入分配使用土地的數目之內,但農民因買地或典地而蒙受較大損失時應由賣方或出典方設法給以適當補償。
   第九條郊區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及其他社會階級成分,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的“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劃定之。
   第十條市郊區所有沒收和徵收得來的土地,一律歸國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連同國家在郊區所有的其他可分的農業土地及沒收和徵收的其他財產,依照下列規定處理分配:
   一、本條規定一切可分的農業土地,交由鄉農民協會接收,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耕種使用。
   二、所有沒收得來的農具、耕畜、糧食等生產資料,由鄉農民協會接收,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缺乏這些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以解决農民生產資金的困難。
   三、所有沒收得來的房屋,除大建築及風景區的別墅等不適合於農民居住的留作公用外,其餘均分配給農民所有,以解决貧苦農民住房缺乏的困難。
   四、對別無其他收入或其他收入甚少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地主,也分配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耕種使用,並配以必要的生產資料。
   第十一條分配土地時,得以鄉(鎭)或等於鄉的行政村爲單位,在原耕基礎上,按田、土數量、質量及其位置遠近,用抽補調整方法按人口統一分配之。但區或市農民協會得在各鄉(鎭)或各區之間,作某些必要的調劑。鄉與鄉之間的交錯土地,原屬何鄉農民耕種者,卽劃歸該鄉配。 第十二條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原耕農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時,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有土地在內),適當地稍多於當地無地少地農民在分得土地後所有的土地,以便使原耕農民保持相當於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爲原則。
   第十三條在分配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時,對於無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問題的處理如下:
   一、只有一口人或兩口人而從事農業生產又有勞動力的貧苦農民,在本鄉土地條件允許時,得分給多於一口人或兩口人的土地。
   二、郊區農村中手工業工人、小販、自由職業者及其家關得酌情分配部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但其職業收入足以經常維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給。
   三、家居郊區農村中的烈士家屬(烈士本人得計算在家庭人口之內)、人民解放軍的指揮員、戰鬥員、榮譽軍人、復員軍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包括隨軍家屬在內),均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得視其薪資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與其對於家庭生活所能維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
   四、本人從事其他職業而家屬居住郊區農村者,其家屬則酌情分給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其職業收入足以經常維持其家屬生活者,得不分給。
   五、郊區農村中,以從事農業生產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小販、苦力等,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六、郊區農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勞動力,願意從事農業生產而無其他職業維持生活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七、原籍郊區失業工人及其家屬要求回鄉分地者,經向當地工會或其他人民團體及區以上人民政府申請審查批准,並徵得原籍區人民政府的同意後,在當地土地情况允許的條件下,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原籍郊區貧苦的失業教師,失業的自由職業者,自身能從事農業勞動,要求囘鄉分地時,同上辦理。 八、在分配土地時,如外來農民已在郊區安家生產者,應分給與當地農民同樣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對兩地耕種的農民(兩地戶,走脚戶),爲避免分地重複起見,應在取得原籍區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後,始得分給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九、還鄉的逃亡地主及曾經在敵方工作現已還鄉的人員及其家屬,有勞動力,願意從事農業生產以維持生活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十、郊區農村業經人民政府確定的漢奸、賣國賊、戰爭罪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份子及堅决破壞土地改革的犯罪份子,不得分給土地。其家屬未參加犯罪行爲,無其他職業維持生活,有勞動力並願從事農業生產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十一、原籍郊區之華僑囘鄉不再出國,願意從事農業勞動,要求分配土地者,得分給與農民同樣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第十四條分配土地時,得以鄉爲單位,根據本鄉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備本鄉情况不明的外出戶和逃亡戶囘鄉耕種,或作本鄉土地調劑之用。此項土地暫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租給農民耕種,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過全鄉土地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條分配土地時,區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據當地土地情况酌量劃出一部份土地作爲農事試驗場或國營示範農場之用。此項土地,在未舉辦農場以前,可租給農民耕種。
   第十六條在巿郊區使用機械耕種或有其他進步設備的農田、苗圃、農試驗場、菜園、菓園等,無論其爲地主或農民所經營,無論其土地所有權有無變更,均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使用。
   第十七條若干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一、沒收和徵收的山林、魚塘、桐山、竹林、菓園、苗圃、花圃等,其分配不利於經營者,得由當地人民政府管理經營或者由原經營人經營之。
   二、沒收和徵收之堰、塘等水利,可隨田分配給農民使用。其不宜於分配者,得由當地人民政府管理經營之。
   三、大森林、大荒山、礦山、江、河等,均歸國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經營之。其原由私人投資經營者,仍由原經營者按照人民政府頒佈之法令繼續經營之。河、江邊沿灘地放墾者,按照市人民政府頒佈之法令執行之。
   四、沒收和徵收土地時,墳墓及墳場上的樹木,一律不動。但限於墳墓本身及與墳墓相連的小塊墳場及樹木。如墳墓旁的大塊林地係地主所有的則收歸國有,郊區中原有的義塚地不動。
   五、名勝古蹟、歷史文物,應妥爲保護。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築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壞。
   六、解放後開墾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時不得沒收,仍歸原墾者耕種,不計入應分土地數目之內。
   七、爲維持郊區農村中的修橋、補路、茶亭、義渡等公益事業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習慣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八、關於華僑所有的土地和財產,依照中央政務院頒佈的“土地改革中對華僑土地財產的處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九、鐵路、公路兩旁的護路土地,飛機場佔用的土地及已劃定之鐵路、公路、飛機場、城市建設需用之土地,應予保留,不得分配。
   第十八條凡使用郊區國有土地從事耕種者,除依法向國家繳納農業稅外,一律不再交地租。但經營人不得以國有土地出租,出賣或荒廢。原經營人如不需用該項土地時,必須交還國家。
   第十九條土地改革完成後,得地戶如有死亡者,其分得之土地,其配偶及子女有依法繼承使用之權利。
   第二十條國家爲市政建設及其他需要收回由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時,應給耕種該項土地的農民以適當的安置,並對其在該項土地上的生產投資(如鑿井、植樹等)及其他損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凡需用巿郊區國有土地以從事房屋、工廠及其他建築者,應依據人民政府規定的辦法向市人民政府請求領用。該項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國家爲市政建設及其他需要徵用私人所有的農業土地時,須給以適當代價,或以相等之國有土地調換之。對耕種該項土地的農民亦應給以適當的安置,並對其在該項土地上的生產投資(如鑿井、植樹等)及其他損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郊區一切可耕種的荒地,在不妨礙城巿建設及名勝古蹟風景的條件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統一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耕種使用,墾種荒地者,免徵農業稅一年至三年。
   第二十三條土地改革時,在土地上之農作物,按誰種誰收的原則,歸原耕作人收穫。
   第二十四條爲加強市人民政府對郊區土地改革工作的領導,在土地改革期間得成立市的郊區土地改革委員會,並得以區爲單位,成立區的土地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有關土地改革的各項事宜。
   第二十五條鄉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爲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
   第二十六條在土地改革期間,一切參加土地改革工作的幹部與工作人員均應受農民協會統一領導,必須嚴格遵守關於參加土地改革工作人員的八項紀律的規定,保證土地改革政策正確實施。
   第二十七條爲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於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級人民政府應負責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農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種會議上自由批評及彈劾各方各級的一切工作人員的權利。侵犯上述人民權利者,應受法律制裁。
   第二十八條爲保證土地改革的實行,在土地改革期間,各區應組織人民法庭,用巡迴審判方法,對於罪大惡極爲廣大人民羣衆所痛恨並要求懲辦的惡霸份子及一切違抗或破壞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審判及處分。嚴禁亂捕、亂打、亂殺及各種肉刑和變相肉刑。
   第二十九條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爲保證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護人民的財產,嚴禁一切非法的宰殺耕畜、砍伐樹木,並嚴禁荒廢土地,破壞農具水利、建築物、農作物或其他物品,違者依據西南區徵治不法地主條例懲治辦理。
   第三十條農民租種地主土地所交之押金,地主應照退押實施辦法退還給農民,分期退還者,應按立訂之契約於半年內退淸。
   第三十一條郊區土地改革完成後,對分得國有土地的農民,由市人民政府發給國有十地使用證,保障農民對該項土地的使用權。對私有農業土地者發給土地所有證,保障其土地所有權。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
   第三十二條凡地主或工商業者在城區出租之農業土地,亦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郊區土地改革除本辦法已有規定者外,均應依照土地改革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呈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公佈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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