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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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046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2
页码: 19—20
摘要: 西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时实行条例第四条。
关键词: 地主 西南区 暂行条例

内容

第四條企圖違抗和破壞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爲之一查有實據者,按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一)造謠惑衆,挑撥農民與人民政府之間的關係,致發生嚴重影響者;
   (二)以不法行爲組織假農會或假借農會組織,逕行減租退押及分配土地,或篡奪操縱鄉村政權者; (三)挑撥離間製造農民內部糾紛,引起宗派鬥爭,致人民遭受財產損失或身體傷害者;
   (四)以金錢財物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賄賂引誘他人,包庇其不法行爲者;
   (五)以威脅利誘欺騙等手段,侵奪農民已獲得之減租退押利益及已分得之土地財產者。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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