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來西南區農業稅調查研究工作及今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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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農業稅調查資料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965
颗粒名称: 兩年來西南區農業稅調查研究工作及今後意見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8-11
摘要: 調查研究是决定和貫徹一切政策的基礎。沒有系統的、週密的社會調查,就無法從當時當地各種具體情况,研究分析,制定出正確的政策方針,也無法定出適合當時當地情况的具體的執行辦法和步驟
关键词: 农业税 调查工作 经济调查

内容

一、
   調查研究是决定和貫徹一切政策的基礎。沒有系統的、週密的社會調查,就無法從當時當地各種具體情况,研究分析,制定出正確的政策方針,也無法定出適合當時當地情况的具體的執行辦法和步驟。
   兩年來,為了正確地貫徹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獎勵農業生產發展、實行公平合理負担的農業税收政策,和更好地執行中央規定的農業税税則税率,西南各級財政部門,在當地黨委財委的領導下,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一般都進行了農村經濟與農民負担的典型調查,僅就本彙編所搜集的材料統計,卽有一百二十五個村(保)十六個鄉(鎮)一個區及一個縣,包括了各種主要的不同經濟類型的地區,規模是相當大的。
   這些調查材料的研究,使我們對新解放區農村經濟情况和階級關係有了輪廓的了解,對於歷年來農業税收工作的順利完成,是起了一定的作用的。
   二、
   為了明確調查研究在我們制定和執行農業税收政策中所起的作用,並提供今後進行研究工作的參考,茲將歷年來調查材料分析研究情况,概述如下:
   甲、一九五〇年(土地改革前)的農村經濟及農税負担情况
   一九五〇年,西南解放不久,我們對新區農村經濟情况,還十分生疏。為了克服一九四九年按赋元徵收的一些缺點,經組織力量,進行典型調查。通過這些調查材料的研究分析,我們明確了:西南區的土地集中程度,比全國各地有過之而無不及,百分之五十以上,甚至百分之九十的土地,都為地主所佔有,僱農、貧農大都無地或少地(見表甲一);各階層每人平均農業收入,也相差懸殊,有的相差達十餘倍,地區與地區間也有一定程度的差異,最高與最低的相差約達三倍(見表甲二、三);出租的土地甚多,一般約佔土地總數50%,地主階層出租土地,佔總出租土地的70%以上,佔本階層土地的80%左右(見表甲四)。
   九月間,中央公佈了“新解放區農業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農税條例),規定採取有起徵點的累進税制,每人平均全年農業收入,必須達到一百五十斤以上者才徵收,不滿一百五十斤者免徵;負担面要求達到90%以上,不能達到者得將起徵點降至一百廿斤;佃耕收入一百斤作八十斤計算,出租收入一百斤作一百廿斤計算;租佃地依已減租交租、未減租、不收租等不同情况,分別計徵。
   在此以前,西南軍政委員會公佈了“西南區減租暫行條例”,規定大部分地區必須在一九五〇年秋後實行減租,但為了不影響秋徵,可先徵粮後減租。
   農稅條例的各項規定,是適合我區情况的。但在租佃地如何負担的問題上,則由於西南地區舊租額特重,如果採用農稅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欵的規定,先按舊租額計算負担,再行減租,將會有部份地主交納農業稅以後、卽無從減租,影響佃農利益(見表甲七),而且佃耕戶一律按9%比例計徵也不
  盡符合粮多多出,粮少少出的原則,因此,我們就决定依照第三欵,卽按減租法令規定,劃分業佃雙方收入,分別計徵。
   一九五〇年徵收結果,我們在正確貫徹政策的情况下,超額完成了徵收概算。各階層負担率:地主一般不超過50%,富農不超過30%,中農在15%左右,貧農不超過10%,僱農大都無負担(見表甲八)。負担面一般達到90%左右(見表甲九)。這基本上是符合削弱封建勢力,保存富農經濟,團結中農,照顧貧僱農的政策的。
   乙、一九五一年(土地改革後)的農村經濟及農税負担情况
   在一九五〇年的冬季和一九五一年的春季、夏季,西南大部分地區,展開了偉大的土地改革運動,農村經濟情况發生根本的變化,其情况是:
   (一)封建的土地制度已經消滅,貧僱農對土地的要求,基本上得到了滿足,但由於保存富農經濟的關係,階層間每人平均佔有土地及農業收入,仍有相當程度的差異。以全村每人平均數為100;富農一般在120以上,中農一般在100左右,貧農一般在95左右,僱農一般在100左右,有的達140,這是因為分得土地稍多的關係,地主一般在90左右。如在一九五一年夏季土改的地區,由於執行“誰種誰收”政策的關係,其收入差異程度還要大,也就是說富農中農的指數還要高,貧農僱農的指數還要低。同時,地區間的差異還仍然存在(見表乙一、二、三、四)。
   (二)土地改革後,租佃性質已根本改變,佃農由向地主交租,轉變為向新業主貧僱農交租。而這種租佃收入,僅是一種過渡時期的現象,今後卽不再存在。
   (三)富力的最密層基本上圍繞着全村每人平均農業收入之税等(見表乙五、六),和一九五〇年比較,則由於收入分散,負担率降低,在總產量不變、税率不變的情况下,負担額將會減少。
   這些情况,一方面使我們明確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一九五一年農業税收工作的指示,是適合西南實際情况的,如指示中第三條所規定:
   “(一)農業税税率仍採全額累進制,最高不得超過30%,最低不得少於5%,在此限度內,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根據當地具體情况,擬訂税率表,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施行。
   (二)出租地和佃耕地的農業稅,按業佃雙方各自收入,分別依率計徵,事先有協議者,得從其協議計徵。出租地收入和佃耕地收入,一百斤均作一百斤計算,不再加成或減成。
   (三)凡依照土地改革法的規定,一口人或兩口人的貧苦農戶,分得多於一口人或兩口人的土地,在計算農業税時,一口人的農戶,得按兩口人計算農業人口,兩口人的農戶,得按三口人計算農業人口,以資照顧。”這正符合上述我區情况。
   另一方面,還幫助我們製定了一九五一年農業税税率。我區一九五一年税率,在未土改的地區,將一九五〇年所用税率,酌予調整;在已土改的地區,則用較緩的全額累進制,以利保存富農經濟,並訂定了第一第二兩個税率表,由各省區自行選擇。
   從徵收結果來檢查,我們的政策,一般地說,是正確的。富庶地區的總負担率沒有超過20%,一般地區沒有超過17%,貧瘠地區沒有超過14%(見表乙七),但在一九五一年夏季進行土地改革的地區,特別是用第二税率表,則稅率有些偏高,這是由於我們掌握的材料不够,對夏季土改地區因誰種誰收而引起的收入集中的情况,估計不足所致。
   丙、對一九五二年農税負担情况的推測
   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關於一九五二年農業税收工作的指示”,規定了“晚解放區已經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的税率”。根據這一税率,試算結果,可以看出如下規律:
   (一)一九五二年税率,和西南一九五一年第一税率比較,以三百五十斤為分界,每人平均收入在三百五十斤以下者負担增加了些,在三百五十斤以上者減少了些;和第二税率比較,則普遍減少(見
  表丙一)。從不同地區來看,產量不變,以中央粮來比較,在一九五一年春季土改用第一税率的地區,稅額將減少5%,用第二税率的地區將減少7%至10%;在一九五一年夏季土改用第一税率的地區將減少10%至20%,用第二稅率的地區將減少12%至24%(見表丙二、三)。如果包括地方粮在內,在一九五一年春季土改用第一税率的地區税率將減少20%,用第二税率的地區,將減少22%至25%;在一九五一年夏季土改用第一税率的地區,將減少25%至34%,用第二税率的地區,將減少27%至37%。
   (二)逐戶依率計徵的平均税率,大體等於或略高於按每人平均收入查表的税率。這和土改前依率計徵税率,高於查表税率20%至25%,以及一九五一年夏季土改地區依率計徵税率高於查表税率10%至20%的情况,有所不同(見表丙四)。而在今後編製農業税收概算時,用每人平均農業收入查表的稅率去推算,是可以得到大體近似的結果的。
   (三)負担面接近百分之一百,基本上達到了人人納税(見表丙五)。佔負担額中大部分的是中農和貧農(見表丙六)。
   這就預告我們,今年農民的農稅負担率,將會比去年降低,只有查清田畝,訂實產量,才能正確貫徹政策和保證完成概算。正如政務院在“關於一九五二年農業税收工作的指示”中所指出的,“檢查農業税工作是否做得好,應以是否貫徹‘查田訂產,依率計徵,依法減免’為標準”。
   丁、對生活消費、生產成本、及經濟作物、農業特產負担問題的調查與研究
   農民生產和生活能否維持和提高,是測量農民負担輕重的基本標誌。因此,在研究稅率的同時,我們對農民生活消費、生產成本也作了一些調查。在土地改革前,各階層每人平均總收入(包括副業),如以貧農為100,則富農為287;生活消費,如以貧農為100,則富農為161,如單以其中“用”的一項來比較,則富農較貧農多3.7倍,差別是很大的(見表丁一)。在土地改革後,這種差異,已大大縮小,全年總收入,以貧農為100,富農則為180;生活消費以貧農為100,富農則為127(見表丁二)。
   生產成本,從不同種類的土地來比較,每百斤產量的成本,以水田為100,則旱田為128,土為396,其中相差最大的是人工,也就是說,種土所需人工特別多(見表丁三)。從不同種類的作物來比較,壩土每畝種粮食所需成本為100,種棉花所需成本則為355;鄉土每畝種粮食所需成本為100,種棉花所需成本則為252,但從純收益看,種棉花是仍比種粮食多的(見表丁四)。
   根據中央指示,我們對經濟作物與農業特產的負担問題,曾就已有材料作了初步試算,棉花按產量13.2%比例單獨計徵,和一九五一年負担比較,一般都將增加,但收入少的加得多,收入多的加得少,個別的還將減少(見表丁五)。菓園按相同土地評產,其負担與單純種粮食作物農戶負担來比較,一般要輕二分之一以上(見表丁六)。為了平衡負担,發展生產,種植經濟作物與農業特產土地的負担辦法,都有繼續深入研究之必要。
   應當說明,目前在這一方面,我們掌握的材料是很少的,為了做好研究工作,還必須進行更多的調查。
   三、
   如上所述,兩年來的調查研究工作,是有其一定成績的,但同時也還存在着一些缺點。首先是調查地區不够普遍,中心地區的材料多,邊遠地區的材料少,和調查類型不够平衡,一般情况的材料多,特殊問題的材料少。其次是偏重於税制、税率和完成概算的研究,對農民經濟全面情况,如生活消費、生產成本、實際收入、負担能力等,瞭解得不够。第三是計劃性差,調查工作缺乏明確的目的性,有些問題,雖經調查,但未能及時總結,用以指導工作。
   目前,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卽將展開。農業税收是國家在建設方面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之一;而正確的農業税收政策,又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並引導農業生產走向集體化的有力保證。但我們的工作,還遠不能適應客觀需要,對不同地區各個階層的情况,不同類型的富力情况,不同作物的生產情况,還缺乏真正的具體的瞭解,農業税收中的若干問題,還沒有得到徹底解决。因此,加强農業稅調查研究工作,是各級農稅幹部的重大任務。關於當前需要解决的問題,我們認為主要的有下列幾個:
   第一、一九五二年税率是否能適應不同地區、不同階層的負担能力?應該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階層富力分佈情况及差異,來研究税率累進的速度,並調查農民的生產成本、生產消費、農業實收入、副業收入、納税後再生產能力、羣衆反映來測量税率的輕重。
   第二、經濟作物農業特產如何計徵農業税?應參照中央财政部所發“經濟作物與農業特產徵稅問題調查研究提綱”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在“適當平衡經濟作物農業特產與粮食作物的負担,並保持經濟作物與農業特產的種植面積”的方針下,提出今後徵稅意見和辦法。
   第三、少數民族地區如何徵收農業税?應根據其負担習慣(過去徵税的方式方法、税收佔產量的比例)、農業經營情况(耕作技術,種植作物、收穫次數)、經濟情况(已否實行土地改革,土地是集中還是分散?集中分散的程度)、租佃關係(出租原因,租佃形式租額)等,分別集居區與雜居區,提出意見。
   第四、租佃地如何負担?根據出租土地的數量、性質、出租原因、租佃形式、租額、羣衆反映等,研究是否需要照顧?如何照顧?佃種公地私地是否需要同樣照顧?
   當然,要完成這一任務,是會有困難存在的。只要我們能主動爭取領導的支持,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堅决依靠羣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時間,有目的有重點地去進行,一定能把調查研究工作搞好。

知识出处

西南區農業稅調查資料彙編

《西南區農業稅調查資料彙編》

西南區農業稅調查資料彙編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农业税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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