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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標準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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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地方暫行供給標準》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843
颗粒名称:
經費標準
分类号:
F014.327.19
页数:
14
页码:
1-14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地方供给的经费标准。
关键词:
需求理论
地方供给
经费标准
内容
第一款 經常費
第一項 伙食費
一、大灶:各級黨、政、民、武、學、普通幹部及勤雜人員,每人每日粗菜一斤,油三錢,鹽五錢,豬肉四錢。
二、中灶:每人每日按普通菜金250%。
三、小灶:每人每日按普通菜金370% 。
四、住院輕傷病員:每人每日按普通菜金20%。
五、住院重傷病員:每人每日按普通菜金370%。
六、特重傷病員:每人每日批普通菜金800% 。
七、隨機關傷病員:除按普通菜金外,每人每日另增發菜金一倍,由伙食單位負責報銷,事先須經該單位醫務人員檢查,機關首長批准其預算時不得超過總數人數2%。
八、犯人:(僅限於縣以上機關)
1.未曾判决前依普通伙食二分之一發給,能收取伙食費者,不得報銷伙食費。
2.判决以以後盡量生產自給。
九、客飯:脫離生產之各機關來往人員,禁止報銷客飯,非脫離生產之外來人員,一律按普通伙食報銷,客飯人員不得超過總人數3%。
十、出差費:因公外出,一天路程以上並在七人以下,大灶按每人每日規定之粮草,菜金,增發二倍半,中灶爲大灶出差費一倍,小灶爲大灶出差費二倍,出差人數在月終報銷伙食費總人數中扣除,出差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2%。
十一、夜餐費:工作至夜間十二點鐘以上,每人每夜按伙食一人一天菜金發給,並須經機關首長批准。
附註:
1.中灶條件:
甲、行署(省府)處長,直屬市之局長,專員,地委書記委員,及相當於專員級之幹部(副職同)
乙、縣長縣委書記委員及相當於縣級之主要幹部,在縣級以上機關任縣級工作滿五年者。
丙、區長區委書記委員及相當於區級之主要幹部,在區級以上機關任區級工作滿八年者。
丁、渡江後,因工作須要由部隊調至地方工作之團級幹部,任團級工作滿三年者。
戊、會計,管理員,護士,醫生,機要員,報務員,交通員,文書,印寫員等,能掌握業務安心工作,中途未經改行,從事該項工作滿八年者。
己、參加革命工作十年以上,被反革命監禁身體殘害或疾病,長期不能恢復康健,而繼續參加工作者。
2.小灶條件:
甲、行署主任、省主席、直屬市之市長,及相當於行署主任以上幹部者。
乙、專員,地委書記委員,在地專級以上機關任
地專級工作滿五年者。
第二項 津貼費
(每人每月計)
一、普通津貼:
二、補助津貼:(紙烟)
說明:
1.發紙烟者不發黄烟。
2.紙烟以中等二十支装爲一包,但是以土產品爲標準。
三、技術津貼:(以猪肉計)
1.一般技術津貼:
2.特殊技術津貼:
由行署級以上首長批准執行。
附註:
1.享受技術津貼之人員,仍發普通津貼。
2.技術等級由各該業務機關提出意見,經主管機關行政首長批准。
3.須月五日,爲本月份津貼發放時間。
第三項 擦槍費 (以每月計)
第四項 公雜費
(包括文具、紙張、墨水、郵票、火柴、另星印刷、燈油、碗筷、馬什、另星購置、賠償等,每人每月以米計)
一、鄉級機關:不分幹雜人員每人每月八斤。
二、區級機關:不分幹雜人員每人每月十斤。
三、縣級機關:不分幹雜人員每人每月十二斤。
四、專署級以上機關:不分幹雜人員每人每月十五斤。
五、警衛武装:每人每月六斤。
如有電燈、自來水、自動電話設備者,可另補助電燈費一斤,自來水一斤,自動電話一斤。
第五項 理髮費
有理髮員者不准報銷理髮費,無理髮員者不分男女幹雜人員每人每月按大米二斤發給代金。
第六項 洗澡費
不分男女幹雜人員,每人每月按大米三斤,折發代金。
第七項 學習費
(包括報紙、雜誌、書籍、學習用紙等,不分幹什人員,每人每月大米二斤,由機關掌握調濟,不發給個人。
第八項 特別費
一、保健費:按保健條例執行每等每月之定量如下:
附註:保健等級應由專署以上衛生部門檢查證明,並由保健委員會批准由所在機關按等級每月發給代金持有原機關之保健證者暫作有效。 二、負傷費
三、婦女生育費:(產婦待遇以組織批準或承認結婚者爲限)
1.產婦在產前產後各休息一個月,在休息時間,按中灶待遇。
2產婦在生產期中發紅糖二斤,雞蛋六十個,雞四斤,草紙一百五十張,小孩用棉花二斤半,細布七十方尺(小孩衣服)
3.小產除不發布和棉花外,其他則按產婦待遇發給,但懷孕四個月以内小產者減半發給;打胎者棉花,布不發外其他按大產四分之一發給,凡小產者均以休息一個月爲限。
4.產婦應領之物品,由產婦伙食單位在懷孕七個月後發給,其他單位不負發放之責,否則不予報銷,發放物品均按評價折款發給。
四、幼兒保育費:(以每人每月計)
說明:
1.此項規定包括小孩之各種費用在内,不得報銷小孩之其他任何費用。
2托兒所集中之小孩,以小孩應得之待遇進行統一調濟,不得另增其他待遇。
3.小孩送回家庭撫養而家庭生活優裕者公家祇發遣送路費不發保育費,家庭確係貧若在不超過上述原則下,可以酌發津貼。
4.小孩寄留地方者其待遇由母親單位統一發給,寄留托兒所者由托兒所負責供給。
5.僱請褓母規定。
(1)母親不担任工作,小孩自帶撫養者,不准使用褓母及其他勤什人員。
(2)凡担任工作之母親,有一個至二個不滿五週歲之小孩可僱用褓母一人,六週歲以下四個以上小孩得僱用二人。
(3)上述規定祇限於參加革命工作之女同志並係經批准結婚者。
五、褓母待遇:
1.凡褓母非供給制人員,每人每月發給大米九十斤,不得報銷其他一切費用。
2.凡褓母享受供給制待遇者,其待遇按勤什人員標準。其發放機關與小孩所在機關同。
3.實行薪金制之機關,不通用以上規定,由其自理。
六、婦女衛生費:每人每月草紙三十張,隨同津貼發放,但婦女未發育或受孕期間不發。
七、會議費:
縣以下之機關一般不准報銷會議費,個別特殊情况者須編造預算由專署以上機關首長批准,按下列第二項酌量批發。
1.各種臨時性短時期之會議及機關内部會議,一律不准報銷會議費。
2凡有關全面性之工作會議,在三天以上者,得報銷如下經費。
(1)會議必須購買之茶水,燈油,洋火,紙張,按出席人數每人折發大米一斤。 (2)參加會議之人員必須自備馬草,馬料,粮草,菜金,會議之出席人員按中灶伙食,並發會餐費每人猪肉半斤,召集會議之單位祇報銷茶水等購置費,出席人員菜金之不夠部份及會餐費。
八、旅費:
1.遣散費:指不能在機關部隊繼續工作,自願回家復員安家之老弱人員,軍屬返里,榮軍回家路費而言,以每日行程四十里計,根據路程遠近,按出差伙食規定發給,十歲以下,五十歲以上酌量加發。
2.路費:來往調動人員(包括學校分配工作之學員出院病員,休養員等,按出差人員伙食規定發給,由發給機關憑條報銷,並在行政介紹信上注明發給路費數額及起訖時間,抵達目的地後如所領路費尚有結餘,應全部交公,不得當作私人用費,調動人員到目的地後听領路費不足而超支,由私人墊支而要求補領者,須有充分理由及證明,經該單位首長批准補發,遠地公幹能搭乘舟車者,經機關首長批准在準備金内開支。
九、家屬招待費:
凡革命軍人、工作人員、烈士家屬來機關部隊者,除供給普通伙食外,係第一次者招待豬肉一斤,二次以上不招待豬肉。 第二款 臨時費
第一項 醫藥費
一、縣以上機關不分幹雜人員每人每月大米五斤(包括器材,消毒,敷料)由各機關醫務部門撐握,不得發給個人。
二、區以下機關,不分幹雜人員每人每月大米十斤。由機關統一撐握不得發給個人。
第二項 遣俘費
以縣爲單位編造預算,經專員以上首長批准,步行每天以六十里計算,能坐車船者,按車船速度計算。
第三項 被服裝具
一、被服:
棉手套:輕機槍每挺二付,重機槍每挺四付,汽車工人,搖機員每人一付。
衛生褲:女同志衛生褲每人每年六月發短褲一條,(色細布七方尺)
二、装具:
1.警衛武裝全年不超過細布2,方尺(製造費在外)
2.圍腰布:炊事員每年每人一塊,每塊7.方尺蓋飯布每二十人一塊,每塊六方尺,用期一年。
三、日用品:
1.鞋子:警衞武裝每人全年八雙,黨政幹雜人員每人全年六雙,發放日期爲一、三、五、七、九、十一月份,發八雙者三六月份各增發一雙。
2.毛巾:不分幹雜人員全年每人二條(發放日期爲一、六月份) 第四項 印刷費
凡印刷票照、串册、佈告、帳册、文件等,事先編造預算說明印刷之名稱、紙張、份數、所須油墨臘紙工資之數量,不得籠統編造。
第五項 老年金
附註:
1.參加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四十五週歲者,均能領取老年優待金。
2.老年優待金每半年發放一次每次發二分之一。
3.二,八月五日爲發放時間按評價折款發給,如過期領取者,仍按原規定之價格準標執行。
第六項 榮譽金(殘廢金)
第七項 修建費
大興土木者須事先編造預算,經行署以上財委批准後動支,另星修補在準備金内開支。
第八項 年節費
另行通知,各單位不得自訂。
第九項 準備金
區級以下機關,每人每月五斤。
縣級以上機關,每人每月七月。
上項準備金須經機關首長批准後動支。
附註:上述各項實物標準(,均按評價折款發給。除被服装具臨時决定外)均按評價折款發給。
知识出处
《地方暫行供給標準》
茲颁佈一九五〇年地方暫行供給標準,凡西南區各級黨政民、武、學、機關團體均按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尚未經中央批示,今後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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