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軍政委員會頒佈西南區減租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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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799
颗粒名称: 西南軍政委員會頒佈西南區減租暫行條例
分类号: K269
页数: 4
页码: 47-50
摘要: 西南軍政委員會頒佈西南區減租暫行條例。
关键词: 减租减息 暂行条例

内容

一九五〇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土地改革爲發展生產力和國家工業化的必要條件。但我西南解放不久,社會秩序尙待進一步確立,土地改革之準備工作尙不完備,故在一九五〇年至一九五一年秋季以前的兩年內尙不可能進行土地改革,故决定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前,所有西南地區均不進行土地改革。在這期間以前,爲減輕封建剝削,初步改善農民生活,恢復與發展農業生產,團結各階層人民支援前線建設西南起見,必須實行減租。特依據人民政協共同綱領之原則製定本條例。
   第二章減租
   第二條凡地主、舊式富農及一切機關、學校、祠堂、廟宇、敎會所出租之土地,其租額一律按照原租額減低百分之二十五,不論典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適用之,減租後租額最高不得超過土地正產物百分之三十五,超過者應再減低至百分之三十五,但地主、舊式富農在出租土地中會付出一部份生產資料者,則根據上述原則酌情處理之。各地人民政府得依據此原則及當地具體情况規定實施辦法。
   第三條凡租地內之一切副產物,原爲全歸農民者仍照舊不變,原爲業佃分益者,業主所得按原額減低二成半至三成,原爲全歸業主者,隨粮按成分配。
   第四條地租必須於產物收獲後交納,凡出租土地者,均不得預收地租或地租以外的任何變相剝削。業已預收者應卽退還,但不得加利。
   第五條減租年限從一九五〇年實行。過去已減者有效,未減者不追減。解放以前農民對地主富農的欠租,一律免交,但對非地主富農的欠租,應仍酌量交還。
   第六條凡屬工人,手工業者,貧苦自由職業者,貧苦革命烈士家屬,貧苦革命軍人家屬與鰥、寡、孤、獨、殘廢者,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全部或一部份土地,不超過當地一般中農所有土地的平均數者,可由政府與農會協議,酌情少減或不減。
   第七條凡中農貧農間的租佃關係,應視爲農民內部問題,依據團結互助原則,由雙方協議,由農民協會調解處理之。
   第八條在減租以後,應確實保障佃權。凡契約及習慣上有永佃權者,仍繼續有效,無永佃權者,地主不得抽租收囘土地轉租,出典或出賣,確因生活困難而需收囘土地自耕者,亦應由業佃雙方協議,照顧原佃生活,經農民協會及當地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始得退佃一部。
   第九條地主依法減租後,按新租約收租是合法的,佃戶亦應按照新的租約之規定交租。如因不可抗拒的災害而欠收或全部被毀時,應酌情減交或免交。
   第十條減租後農業收益稅應依照合理負担原則。按業佃收益情况,由雙方分担。土地稅由土地所有者負担之。
   第三章闗於特殊問題之處理
   第十一條凡戰爭罪犯及反革命首要份子,應由縣人民政府呈省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依法判决,沒收其土地,並分配給無地少地農民和復員革命軍人及貧苦烈屬軍屬所有;其家屬未參加反革命活動者,應保留其足够維持生活的部份土地。
   第十二條凡豪紳惡霸恃强霸佔農民的土地及財產,經農民告發,農會證明,區人民政府調查屬實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者,得由農民無代價收囘。
   第十三條凡逃亡地主及舊式富農的土地,由其親朋代管。無人承管者,由政府代管,並按照本條例實施減租,減租後所收地租除扣除應交負担外,亦由政府代爲保管,待原主囘家時,將其土地及應得地租酌量發還之。
   第十四條族地、社地、公地、學產應由本族、本社、本地有關人員組織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其收入除依法繳納負担外,應經公議充作公益事業之用。
   第十五條凡公荒及無主荒地,由政府分配給無地、少地農民耕種,並歸其所有,在一定期限內免除其稅收。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農民協會爲進行減租之合法組織。
   第十七條本條例僅適用於農村,不適用於城市。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之。
   西南區今年夏季不另增派公粮西南軍政委員會
   西南軍政委員會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一九五〇年新解放區夏收公粮的决定,並根據西南具體情况,决定西南區今年夏季不另增派公粮,但可根據實際需要作適當之調整,特發出佈告,希望全區人民對已派一九四九年度公粮迅速交納,爭取早日完成任務。佈告原文如下:
   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一九五〇年新解放區夏收公粮的决定中規定;凡有夏收而非嚴重災荒的地區,人民應負担的公粮分夏秋兩季交納,夏季交納的公粮,爲全年應交公粮的一部份。
   二、由於西南地區解放較遲,一九四九年度公粮起徵較晚,政府爲照顧人民困難,會一再寬延交納期限,並准在夏收以後,交納完畢。
   三、因此,决定西南區一九五〇年夏季,不另增派公粮,但可根據實際需要作適當之調整,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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