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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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767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一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1
页码: 37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一條。
关键词: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法

内容

劃定階級成分時,應根據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决定,按自報公議方法,由鄕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在鄕村人民政府領導下民主評定之。其本人未參加農民協會者,亦應邀集到會參加評定。並允許其申辯。評定後,由鄕村人民政府報請區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見,得於批准後十五日向縣人民法庭提出申訴,經縣人民法庭判决執行。

知识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该书主要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西南区农林建设的资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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