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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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755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1
页码: 36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
关键词: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法

内容

使用機器耕種或有其他進步設備的農田,苗圃,農事試驗場及有技術性的大竹園,大菓園,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場等,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權原屬於地主者,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歸國有。

知识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该书主要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西南区农林建设的资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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