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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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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755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1
页码:
36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
关键词: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法
内容
使用機器耕種或有其他進步設備的農田,苗圃,農事試驗場及有技術性的大竹園,大菓園,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場等,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權原屬於地主者,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歸國有。
知识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该书主要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西南区农林建设的资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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