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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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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754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1
页码:
35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
关键词: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法
内容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鹽田和礦山及湖、沼、河、港等,均歸國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經營之。其原由私人投資經營者,仍由原經營者按照人民政府頒布之法令繼續經營之。
知识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该书主要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西南区农林建设的资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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