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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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754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1
页码: 35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
关键词: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法

内容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鹽田和礦山及湖、沼、河、港等,均歸國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經營之。其原由私人投資經營者,仍由原經營者按照人民政府頒布之法令繼續經營之。

知识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该书主要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西南区农林建设的资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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