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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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752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六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1
页码: 35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六條。
关键词: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法

内容

沒收和徵收的山林、魚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菓園、蘆葦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應按適當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統一分配之。爲利於生產,應儘先分給原來從事此項生產的農民。分得此項土地,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於經營者,得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原有習慣,予以民主管理,並合理經營之。

知识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该书主要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西南区农林建设的资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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