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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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750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四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1
页码: 35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四條。
关键词: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法

内容

分配土地時,得以鄕爲單位,根據本鄕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備本鄕情况不明的外出戶和逃亡戶囘鄕耕種,或作本鄕土地調劑之用。此項土地,暫由鄕人民政府管理,租給農民耕種。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過全鄕土地的百分之一。

知识出处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

西南辳林資料政策·指示專輯该书主要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西南区农林建设的资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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