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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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611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633.2
页数: 1
页码: 3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第二章自治区第四条。
关键词: 民族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

内容

第四條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依據當地民族關係,經濟發展條件,並參酌歷史情况,得分別建立下列各種自治區:
   (一)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爲基礎而建立的自治區。
   (二)以一個大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爲基礎,並包括個別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所建立的自治區。包括在此種自治區內的各個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均應實行區域自治。
   (三)以兩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爲基礎聯合建立的自治區。此種自治區內各少數民族聚居區是否需要單獨建立民族自治區,應視具體情况及有關民族的志願而决定。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在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方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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