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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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603
颗粒名称: 第五十二條
分类号: D633.0
页数: 1
页码: 1
摘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民族政策第五十二条。
关键词: 民族政策 政治协商会议

内容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少數民族,均有應按照統一的國家軍事制度,參加人民解放軍及組織地方人民公安部隊的權利。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在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方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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