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六章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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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600
颗粒名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六章民族政策
分类号: D633.0
页数: 1
页码: 1
摘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民族政策内容。
关键词: 民族政策 政治协商会议

内容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爲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反對大民族主義和狹隘的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爲。
   第五十一條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民族自治機關。凡各民族雜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區內,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少數民族,均有應按照統一的國家軍事制度,參加人民解放軍及組織地方人民公安部隊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敎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人民大衆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敎育的建設事業。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在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方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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