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月十二日民政二字第一四九號呈覆西南軍政委員㑹 關於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呈請統一規定西南城市等級一案,飭再了解情况並請示中央後再行報會。茲將遵辦情形奉復如后: (一)關於城市等級之劃分,經査中快確無大中小城市劃分的規定,本部現有資料中其他大行政區亦無關於此一事案之具體辦法,旋卽電請中决內務部指示,頃奉內務部經與軍委財委會商决定電復如下:凡轄人口在五十萬以上者爲大城市(包括特等市、甲等市、乙等市),在二十萬以上不足五十萬者爲中等城市(卽丙等市),二十萬以下者爲一般城市。我西南區人口在五十萬以上之城市計有重慶市(一、〇八八、九二〇人)與成都市(六五六、九二〇人),人口在二十萬以上不足五十萬者,計有昆明市(三一四、三八二人)瀘州市(二五〇、〇〇〇人)貴陽市(二)七、六四七人)自貢市(二一五、〇四〇人)等城市。 關於縣等之釐定,按中央“關於統一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羣衆團體員額暫行編制”之規定,縣以人口爲標準分爲持、甲、乙、丙、丁五等,惟頃奉中央內務部電示,縣之等級之確定,人口不是唯一的標準,亦須照顧政治、經濟、文化、地理等條件。縣等之確定,應由省人民政府擬定後報大行政區批准,轉報政務院備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