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軍政委員會試行辦事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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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有關辦公制度的試行規章》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384
颗粒名称: 西南軍政委員會試行辦事通則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1—3
摘要: 西南军政委员会测试代理办事通则条例等内容。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办事规则

内容

西南軍政委員會試行辦事通則
   第一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祕書長、副祕書長,依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之規定執行職務。
   第二條本會各部門工作人員,在本會主席主持領導下,各就其主管範圍執行職務。
   第三條本會各部門組織及所屬機構之設置、合倂、裁撤,以及職權、職責之劃分、配合,由主席核定,或提經本會全體委員會决議,或報請中央政務院核准行之。
   第四條本會辦公廳辦理本會日常行政事務,及不屬於各部門之事宜。各部門所有呈送主席核閲之公文、報告等,一律送交辦公廳。
   第五條工作人員之任免,依中央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的暫行辦法辦理。工作人員免職、到職、調職時,應在其上級或所派監交人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條.工作人員工作成績的考核,與獎懲的實行,在中央未頒定通行辦法以前,由各級負責人處理之;定期由各級政府、各部門首長報告本會主席批准,或轉報批准備案。
   第七條關於工作人員之任免、攷核及獎懲事宜,其屬於本會各部門與所屬各機構者,經主席核批後,統由辦公廳承辦。其屬於本會所轄各級政府與地方機關者,經主席核批後,統由民政部承辦。
   第八條本會各部門有關經常費預决算、審計、會計、經費領發、以及生活制度之規定,根據中央統一標準,經主席核批後,統一經由辦公廳辦理。
   第九條本會各部門機要文電之收發、抄錄、保管等事宜,由各部門機要祕書掌管,或指定專人兼管。各部門對此項機要人員的配備,須經辦公廳審核登記,辦公廳對其機要工作之執行,並兼有督促考核之責。關於機要文電的處理辦法,由辦公廳訂定之。
   第十條本會各部門對於有關方針政策、重要計劃、以及法令、條例、規章之决定頒訂,或對於已定方針政策、重要計劃、以及法令、條例、規章擬予變更時,應事先報告本會主席請示批准,或轉報批准;事後報告備案,或轉報備案。
   第十一條本會各部門承辦公文函電,須用本會名義並經主席核定判行後始能發出者,規定如左: 一、關於轉發中央的决議和命令,頒發本會的决議和命令,及審查指示其執行。
   二、關於重要工作處理後對中央政務院的報告,及有關全國性工作向中央政務院之事先請示,與事後報告。
   三、關於重要計劃的决定實行或變更實行,和一般工作的聯繫、統一與指導。
   四、關於西南區行政法令、條例、規章的依規定制定,及解釋或變更。
   五、關於工作人員依規定辦理的任免、考核和獎懲。
   六、關於西南區各級政府、本會各部門人事編制的編列、審定和轉報核准。
   七、關於本會和西南區各項預算、决算依規定的編擬、審核和轉報核准。
   八、關於本會對外文告。
   九、關於本會證明文件。
   以上各項行文,各部門撰稿並經負責人核簽,或與其他部門負貴人會簽後,呈由主席審核判發之。
   第十二條凡屬下列性質之發出文電,得以本會各主管部門名義行之:
   一、關於主管範圍内已定方針政策及重要計劃的具體執行與解釋事項。
   二、關於業務與技術指導範圍以内向上級有關部門之請示、請求;向下級有關部門之命令、指示、批復、通告事項。
   三、關於各部門日常政務對內之通知、通報事項。
   四、關於對内之證明文件。
   五、關於所屬一般工作人員之工作派遣。
   以上各項行文,由各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簽發;其屬於會銜者,由會銜部門負責人會核簽發之。但涉及全般性者,應同時抄送本會主席備查。
   第十三條本會公文處理辦法另定之。
   第十四條本會各部門須建立工作日記及彙報制度。工作彙報每月一次,限於下月十日以前送達主席核閲。各部門所屬機構,報由各該部門主管人員核閲,並由各該部門彙送本會備查。報告内容應精簡扼要並提出問題。其屬於專門材料或總結文件者,可隨時呈送或另作附件。
   第十五條辦公時間原則上規定為每日八小時,其上下午起止時刻,得視地方氣候及工作需要,變通規定之。星期例假及年節紀念日放假,均依中央政務院之規定實行。 第十六條辦公時間內,工作人員應在指定處所工作,上下午均須親自簽到。所有處理日常事務,及承辦公文電報,應隨時檢查,按期完成任務,不得無故稽延。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對於經辦之一切事宜,及未經核准公佈之會議决議,有絶對保守機密之責。非經主管人員核准,不得以單獨部門或個人名義,對外發表談話及文告。其屬於對外通訊報導者,亦須經主管人員核准後始能發佈。
   第十八條本會經主席核准公佈之會議紀錄、工作總結、報告文件、研究材料及各種行文,均得於本會政報或新華日報上發表之。其註明不另行文者,與行文同。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對於公物用具,須盡力愛護,力求節約。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在辦公時間内,因公他往,須向直屬負責人報明事由、時間及地點。其因故請假者,應照請假規則履行。請假規則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工作人員在辦公時間内,除因公務接洽及規定的會客時間以外,不得會客。會客規則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須輪流担任值日。值日規則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各部門應就工作的實際需要,實行集體辦公或聯合辦公。
   本會所屬各委、部、會、局、院、署、廳、處集體辦公規則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各部門及其所屬各機構,均應實行會議制度;擬定各種會議規則,報由本會主席核准行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各部門單獨組織或聯合組織之專門會議,會前應請示主席批准,會後應於十日内將紀錄整理摘要,呈送主席核閲。
   第二十六條本會所轄各級政府及本會各部門,得依本通則訂定辦事細則,報告本會主席核備實行。
   第二十七條本通則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有關辦公制度的試行規章

《西南軍政委員會有關辦公制度的試行規章》

西南军政委员会有关办公制度的试运行规章中主要描写了西南军政委员会测试代理办事通则、西南军政委员会暂时行集体办公规则、西南军政委员会暂时实行公文处理办法、西南军政委员会办公厅暂时实行会议规则、西南军政委员会办公厅暂时实行请假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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