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大森林收歸國有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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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342
颗粒名称: 西南區大森林收歸國有實施辦法
分类号: D922.63
页数: 2
页码: 186—187
摘要: 西南區大森林收歸國有實施辦法七條。
关键词: 森林收归 实施办法 西南区

内容

第一條爲有效的保護西南區森林,運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將大森林提前收歸國有之批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規定之精神,凡合於左列情形之一的森林,一律收歸國有:
   (一)非經人工撫育之天然林。
   (二)有關國防與國土保安性質之森林。
   (三)所有權不明之森林。
   (四)爲戰犯所有或侵佔之森林。
   (五)依土地改革法第三條規定應徵收之廟宇、敎堂、祠堂等土地所附歸之森林。
   (六)地主所有之森林,其面積在五百市畝以上者收歸國有,其面積不滿五百市畝者,暫歸當地農協會代管,土改時照土地改革法辦理。
   第三條凡不宜耕種之荒山荒地,限期造林,逾期不造林者,收歸國有經營森林,並得由私人承領造林,其辦法另定之。
   第四條少數民族地區之森林,其林權問題較複雜者,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况,擬具詳細處理辦法,呈准本會後施行之。 第五條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應收歸國有之森林,由縣區人民政府及林業主管機關照左列步驟會同辦理:
   (一)由縣區人民政府初步調查,呈報省或行署。
   (二)由省或行署林業主管機關會向縣區地方人民政府勘查測量,分列林區所在地名稱、座落、面積、林權、林况等“附圖”呈報本會農林部核准後交所在地人民政府公佈之。
   (三)由林業主管機關會同縣區地方人民政府劃界編定,設立界標,進行管理。
   第六條國有林之開發管理,由本會農林部統籌辦理,或委託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林業機關負責管理保護。
   第七條上述辦法在執行中遇有不適合當地實際情况者,隨時呈報本會農林部批准後修改之。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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