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硝磺管理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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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278
颗粒名称: 西南區硝磺管理規則
分类号: D922.294
页数: 3
页码: 158—160
摘要: 西南區硝磺管理規則共十八條。
关键词: 工商管理 硝磺管理原则 西南区

内容

一、爲了保護硝磺正當生產,提倡農村副業,以供應公私營工礦廠商之需要,而施行硝磺管理。
   二、在分工合作公私兼顧的原則下,實現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法。
   三、在管理中了解各區硝磺產銷情况,正確的掌握計劃生產,避免盲目性,使能達到產銷平衡。
   四、訂定合理價格,維護合法利潤,提高品貨,減低成本。
   五、嚴密防止硝磺爲匪特分子利用,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强硝磺管理敎育,提高當地人民政治警覺性。
   乙管理辦法
   一、西南劃爲八個管理區。(一)重慶區(包括江北巴縣兩縣)。(二)川東區。(三)川南區。(四)川西區。(五)川北區。(六)雲南區。(七)貴州區。(八)西康區。
   二、各省區硝磺生產人,經向政府管理機構登記並經核准後,可設立生產合作社或生產工場,以上槪稱爲“產戶”。
   三、各省區使用硝磺爲原料之公私營工礦廠商,槪稱爲“用戶”。
   四、重慶區產戶及用戶,由重慶市工商局領導管理,其餘七個區(川東、川南、川西、川北、雲南、貴州、西康)產戶及用戶,由各省區工商廳或工業廳領導管理。
   五、各省區產戶之組織,應遵照政府規定組織之,在正式組織辦法未頒佈前,得由各領管機構酌情核准設立。
   六、重慶區產戶及用戶應向重慶市工商局辦理登記,其他各省區產戶及用戶,應向各該省區工商廳或工業廳辦理登記,經核准後,由工商(業)廳、局發給產戶或用戶執照。
   七、各省區產戶及用戶如因特殊情形須停產或停用時,亦應事先呈報各該省區工商(業)廳、局核准,並繳銷其執照。
   八、各省區經登記合格之用戶如需買硝磺爲原料時,須先向各該省區工商(業)廳、局呈請核發“准購單”(包括運單),憑單向指定地區已登記之產戶價購,如無准購單者,各產戶不得自行銷售。
   九、各省工商(業)廳管理各該省硝磺產銷事務,對於所轄邊遠地區,不便辦理管理手續者,得斟酌實際情况,負責委託各該地區的適當機構協助辦理。
   十、硝磺價格,由各省區產戶與各該省區工商(業)廳、局洽商,按當地實際情况訂定之,必要時可在報上公佈。
   十一、各省區工商(業)廳、局應將各該省區產戶用戶登記與生產組織設立情形專案彙報西南工業部,並將各該省區硝磺產銷情况及產戶用戶異動表按月呈報西南工業部備查。
   十二、各產戶及用戶如違犯以上有關之規定者,各省區工商(業)廳、局得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十三、硝磺收稅及查緝辦法另訂之。
   十四、稽查緝私工作,由西南財政部稅務管理局執行,各級政府應予協助。
   十五、各省區所產硝磺如不足供應而必須向外購買時,得請西南貿易部或西南工業部供銷公司統籌辦理。
   十六、本辦法所管理之硝磺,係指鉀硝(卽硝酸鉀)、鈉硝(卽硝酸鈉)及硫磺而言,其生產品質,力求純淨,規格另訂之。
   十七、管理細則及違章處罰辦法,由各省區工商(業)廳、局視當地實際情况擬訂,呈報西南工業部核准後施行。
   十八、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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