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管理私營銀錢業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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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236
颗粒名称: 西南區管理私營銀錢業暫行辦法
分类号: F831.2
页数: 5
页码: 150—154
摘要: 西南區管理私營銀錢業暫行辦法共二十三條。
关键词: 西南区 私营银钱管理 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條爲穩定金融,扶植生產,保障社會正常信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營銀錢業係指私人資本經營之銀行、錢莊、銀號及信託公司而言。
   第三條西南軍政委員會授權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爲西南區管理私營銀錢業主管機關,並指定各地中國人民銀行爲各地銀錢業之管理檢查機關,協助各級政府管理銀錢業事宜。
   第四條私營銀錢業以經營下列業務爲限: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各種放款及票據貼現。
   三、國內匯兌及押匯。
   四、票據承兌。
   五、工礦交通公用文化事業之投資。
   六、代理敢付款項。 七、經特許之國外匯兌。
   八、經核准之保管倉庫業務。
   九、經核准之信託儲蓄業務。
   十、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或委託辦理之業務。
   銀號錢莊不得經營上列第七、九兩款業務。
   第五條銀錢業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爲公私商號或其他銀錢業之股東(本辦法允許之投資除外)。
   二、收買或承押本行莊之股票。
   三、購買非營業所必須之不動產。
   四、兼營商業囤積貨物或代客買賣。
   五、設立暗賬或作不確實之記載。
   六、簽發本票。
   七、收受軍政機關團體及公營企業之存款。
   八、金銀外國貨幣之買賣或抵押。
   九、承作個人信用放款。
   十、其他未經批准之業務。
   第六條凡銀行、錢莊、銀號及信託公司(指經營銀行業務者)等,須在限期內(自本辦法公在日起重慶市爲一個月重慶市以外地區爲一個半月)將所訂之章程載明下列各項,呈請當地政府轉呈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經核准登記發給執照後方得營業,已經營業不准登記者,應卽停業限期淸理。 一、名稱。
   二、組織及地址。
   三、資本總額。
   四、業務範圍及營業計劃。
   五、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
   六、董監事及經理人姓名、籍貫、簡歷、股東名册。
   第七條凡不遵照前條規定而擅自營業之非法金融機構,除查封外,予以必要之處分。
   第八條除銀錢業外,其他公司行號私人等均不得經營存放款匯兌貼現等業務,違者視其情節輕重論處。
   第九條銀錢業股票應塡寫眞實姓名,不得用化名或堂名。
   第十條銀錢業於奉准登記後進行營業時,應將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所給營業執照記載各款於其所在地公告之。
   第十一條銀錢業之資金運用,應限於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生產事業,及城鄕互助、內外交流之人民必需品之運銷事業,且合法正當經營本業並加入當地同業公會,或持有營業執照者,不得因企圖獲得高利,而以資金運用於投機操縱事業。
   第十二條銀錢業信用放款數額,不得超過存款總數之半。
   第十三條行莊存入及拆給其他行莊之款,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額百分之二十,但存入公營銀行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銀錢業所收存款應以現金繳存保證準備金於當地或就近之中國人民銀行,其準備金數額依每週存款平均餘額按下列比率調整之: 一、活期存款百分之七至十五。
   二、定期存款百分之三至八。
   前項比率,中國人民銀行得視金融情况在上述幅度內隨時增減之。
   第十五條銀錢業對存款應提存之付現準備金,其最低比率如下:
   一、活期存款百分之十。
   二、定期存款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銀錢業之存放款利率,由銀錢業公會視當地市場情况擬訂,呈請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核定之。
   第十七條銀錢業對簽發支票人如在未超過存款額及約定之透支額時,應見票卽付,如遇有簽發空頭支票情事,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檢舉之。
   第十八條凡已經核准登記設立之銀錢業,欲停業撤銷分支行處或變更名稱組織及合併與增減資本者,須說明理由呈請當地政府轉報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後始得辦理之。
   第十九條銀錢業不能支付其到期債務時,當地政府得令其停業限期淸理。銀錢業發生破產或因他故不能繼續營業時,應開列事由呈報當地政府,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檢查屬實,當地政府(省市縣政府)批准並轉報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方准停止營業。
   第二十條銀錢業應按期造送下列營業報告表呈送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查核:
   一、各種存款放款週報表。
   二、每月終造報營業報告表及各主要科目明細表。
   三、營業年度終了造報: 甲、營業實况報告表。
   乙、資產負債表。
   丙、損益計算書。
   丁、財產目錄。
   戊、盈餘分配表。
   在必要時,中國人民銀行得隨時派員檢查其營業情形、財產狀况及帳簿,並得隨時指定編造有關報表。
   第二十一條銀錢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爲者,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處以罰金。
   三、令其撤換重要職員。
   四、停止票據交換。
   五、停止營業。
   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爲,致影響市場安定,危害人民生活者,其經理及直接負責人,並應依法受刑事處分。
   以上有關刑事部分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其一、二、三、四項得由中國人民銀行處理後報當地政府轉報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第五項須報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後處理之。
   第二十二條銀錢業之資本額待另行規定,以命令公佈後實施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如修正或增删,得隨時公佈之。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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