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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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233
颗粒名称: 第九條
分类号: F831.2
页数: 1
页码: 149
摘要: 西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关键词: 西南区 金银管理 暂行办法

内容

第九條凡違犯本辦法第三、四、五、六、七、八各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在解放區內攜帶金銀無合法證件,或以金銀計價行使者,得按情節輕重沒收其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
   (二)證明確係走私出口資敵者,全部沒收,其情節重大者,除沒收其金銀外,並以擾亂金融論處,在口岸緝私綫上查獲者,以走私論。
   (三)私相買賣者分別情况予以沒收其一部或全部之處分,如屢犯或情節重大者,除全部沒收外,並科以一至十倍之罰金。
   (四)投機操縱金銀買賣致市場物價波動,影響民生者,除沒收其全部財產外,並按情節輕重,處以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之徒刑。凡違犯本條規定各項,由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處理之。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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